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抚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起草了《抚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公示期:2月8日至3月4日。
电子邮箱:fsfgwsfk@163.com
附件:抚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教育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
抚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按照《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和代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指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费和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办园成本、政府投入、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定星级、按星级收费,幼儿园按照星级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分为五星级(省级示范)、四星级(市级示范)、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仅达注册标准)五个质级。五星级幼儿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评估认定,四星级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评估认定,三星级及以下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评估认定。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投入水平进行成本监审后实行。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教育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补贴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上限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业务经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办园费用支出,不含幼儿园其他经营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等与办园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
第十三条 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应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单独核算,分月结算,按月公开收支账目,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四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因幼儿园原因停园的,免收相应天数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助法》和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要按照市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前教育资助的规定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建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本园办园性质、办园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下发<抚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抚价发〔2013〕2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