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实现2018年度全市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目标,根据《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抚顺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6.3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59 %,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2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30.8%。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 推进清洁能源利用。落实《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使用,2018年煤炭入选率达到100%,入洗率达到70%。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出台优惠政策,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取暖,2018年清洁取暖比例达77.4%。研究制定支持清洁能源取暖的相关价格政策,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电供暖系统等技术,推动供热计量改革。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全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全面淘汰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工业园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年内拆除燃煤小锅炉140台。对已经拆除的锅炉加大巡查力度,防止锅炉污染反弹。加强禁燃区监管,进一步明晰禁燃区范围,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积极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 强化散煤燃烧污染控制。加强禁燃区“散乱污”企业散煤治理,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2018年完成“散乱污”企业取缔或清洁能源替代比例达到20%以上。加大市内动力及冶炼用煤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全年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不少于15批次。加强散煤流通质量检验,年内取缔禁燃区内散煤网点销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扬尘精细化管理。强化企业和社会料场堆场管理,对裸露料场和堆场实施“全覆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六个百分百”。推行城区低尘机械清扫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加大城区绿化力度,年内完成20公顷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推进抚矿集团露天开采及舍场扬尘整治,加快实施裸露土地绿化修复工程。加大对运输车辆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道路遗洒行为。强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加大“小凉快”综合整治力度,消除“小凉快”冒黑烟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5.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管控,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整治“冒黑烟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行、限行工作,划定禁行、限行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提高公共交通承运比重,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实施超标排放车辆治理工程,基本建立维修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逐步引导超标排放车辆进厂维修。加大对市内车用汽柴油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车用汽柴油产品抽查率不低于80%。(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6.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排查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及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建立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督,严厉查处散乱污企业。完成11台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年内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汽车修理、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将重点污染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0.56万吨以上。加强全市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开展垃圾转运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年内启动试点治理项目。督促抚矿页岩油厂采取措施,彻底解决异味问题。(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7.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望花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程,以工业企业治理为重点,综合施策,控制工业超标排放、扬尘、燃煤、机动车排气、油烟、秸秆焚烧等污染,空气环境达标率比上年提高8.3%以上。推进抚顺县救兵、新宾县南杂木、新抚区千金、顺城区龚家沟、新抚区榆林等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确保区域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等部门配合)
8.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制定实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方案,以玉米、水稻秸秆处理为重点,提高桔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加强桔秆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 (市农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9. 加强秸秆焚烧管控,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春秋季巡视检查,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0.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应急预案中的限停产企业清单。制定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按照采暖季全部停产或实施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实施冬季错峰生产。(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1. 加强水源地治理和保护。加大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力度,配合省水源办,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做好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大伙房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改为重点,深入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制定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加强饮用水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年度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源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2. 实施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行动。以浑河(城市段)干流及13条支流河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并封堵、取缔违法入河排污口。深入落实河长制,制定实施“一河一策”达标方案,实行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对13条支流河实施河道清洁行动,消除劣V类水体。列入国控、省控考核的15个地表水断面涉及的10条重污染河流,年内必须全部达标,达标一个销号一个。重污染河流所在的各县区政府,要在2018年7月底前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行动计划,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强化工业集聚区环境监管,13家重点行业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污水超标排放的工业集聚区,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3. 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消除行动,在对13条治理初见成效的黑臭水体强化监管基础上,年内完成 9条黑臭水体整治,确保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实现长治久清。制定实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启动石文镇北部片区生活污水管网工程,完成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95%以上,清原县和新宾县2个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制定实施全市污泥安全处置方案,逐步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杜绝设施停运、空转。年内启动三宝屯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三)坚决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按全省统一要求,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 大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2018年开展种植业农产品检测0.03万个。加强农产品产地和流通环节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到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3.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适时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监督相关企业完成本矿区土壤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快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做好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启动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准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5. 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加快推动2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建成3个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立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实行危险废物产生处理信息公开等制度,每年抽查产废企业30家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四)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8%,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标准地膜和可降解地膜技术。(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2.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禁养区的监管,严禁禁养区内新建各类畜禽养殖企业。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8%。(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 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规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年内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的建制村达到2%。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年内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15个以上,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7个。推广新宾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经验和模式,实现全市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制村占总数的44%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坚决打好生态保护与修复攻坚战
1.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发布。着手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地理信息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2. 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推进青山工程,年内完成人工造林21.31万亩、封山育林0.8万亩、森林抚育29.85万亩。制定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大废弃矿山保护力度,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3.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全市林地保有量达到85.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8%。 (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4.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加强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三块石、猴石、龙岗山、浑河源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等部门配合)
(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坚决化解过剩产能。以化解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为重点,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主动退出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退出。推进兼并重组压减产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压缩水泥产能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 加快调整生产布局。按照市“十三五”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逐步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积极推动绿色发展。推进“一极五业”发展战略,加快工业绿色化改造,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 强化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适用技术课题研究,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为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环境监察和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基层人员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大气、水、土壤等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套完善环境应急检测装备,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定期更新大气源排放清单。完成大气网络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综合指挥系统,完成建筑施工扬尘监控视频联网,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为精准治霾提供技术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3.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市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完成建成区40个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同时,推进城镇空气监测点位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构建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建立并优化基本覆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地面监测站点。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区域质控中心建设,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4.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及省委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全市实际、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5.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报道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环境教育,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对具备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设施等向公众开放。(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统一领导,成立市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体系,设立重点攻坚任务专项行动小组,层层压实责任,坚持定期调度,统筹推进本计划实施。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协调沟通,建立推进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年度攻坚目标。
(二)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计划重点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年度具体行动方案或计划,逐级分解任务,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相关规划统筹衔接和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四)强化科技支撑。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可推广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实用技术,出台相应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指导。
(五)加强跟踪检查。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和配合部门落实本计划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调度、分析、通报。各县区和部门要建立本计划具体工程、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解决本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县区和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7月31日前要向市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年度具体行动方案或计划,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本计划推进情况,12月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六)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按照年度目标对本计划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使用、评先择优、污染防治相关奖补资金分配挂钩。对落实本计划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落实本计划、完成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区政府领导同志。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参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认识理解,为本计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