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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10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修改】
文号: 第188号 发布日期: 2019-10-15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修改】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杨维          

2019年10月1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二、将《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8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须承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适时调整。”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将《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已废止]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依法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权力:

(一)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二)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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