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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5-31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抚政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5%,从每月655元提高到692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5%,从每年5019元提高到5772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5%,从每月942元提高到990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7%,从每月716元提高到767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5%,从每月2016元提高到2117元。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月1669元提高到1786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从每月579元提高到624元,从每月543元提高到584元,从每月503元提高到541元,从每月465元提高到5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扣除上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后由县区财政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提标工作,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标工作涉及民政、财政、人社、国资委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确保对象的审核和补差标准的确定科学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县区政府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按标准发放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

(三)强化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组织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将此次提标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至7月每月14日和29日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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