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散煤替代工程改造户采暖季使用电费的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抚顺市散煤替代工程改造户采暖季
使用电费的补贴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散煤治理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散煤替代工程平稳运行,依据省生态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1〕124号)和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煤炭〔2021〕3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坚持鼓励应用与节能降耗相结合原则。鼓励用户有需求、分时段采用电取暖方式,取代燃煤取暖,养成新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用户用好“峰谷平”电价政策,最大限度节能降耗。
(二)坚持个人承担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到散煤用户的承受能力,在用户承担相应成本费用基础上,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支持力度,给予一定标准补贴。
(三)坚持统筹推进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原则。在保障补贴工作有效有序实施的基础上,根据补贴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补贴《方案》,最大程度实现补贴资金的有效配置。
二、补贴对象
新抚区、顺城区、望花区、东洲区通过实施城中村及城市周边地区散煤替代工程,完成“煤改电”或“煤改光热+电”改造并投入使用的12319户散煤改造户。
三、补贴标准
以实际用电量作为补贴依据,以设备通电运行为基准点,以设备通电运行前两年用电量情况为比照依据,对采暖季每月用电量超出前两年同期用电量的部分,给予使用电费补贴,上限500元/户,统一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共同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补贴期限
每户可申请采暖季使用电费的补贴不超过5个月,可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2024年11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季使用电费补贴,或2025年11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季使用电费补贴,每户只可申领一次补贴。
五、补贴要求
散煤改造户应使用“煤改电”或“煤改光热+电”设备,不燃烧散煤,不出现散煤“复烧”情况。
六、补贴程序
(一)申请。以户为单位向属地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存在房屋租赁情况的,由房屋权属方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5月1日。
(二)审核。属地村(社区)结合供电部门提供数据,对申请户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用电量情况、电费缴费凭证、设备使用情况、散煤未复烧情况进行初审,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复审。
(三)公示。属地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结果和补贴资金需求报各区发改部门,发改部门汇总全区审核结果和补贴资金需求并提报区政府审定,各区政府对审定后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补贴,有异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村(社区),组织梳理申请户资金拨付账户,由各区政府将审核后的资金需求提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各区资金需求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各区财政,由各区政府组织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户账户。
七、监督管理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补贴资金兑现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问效、对“煤改电”“煤改光热+电”设备使用情况和散煤治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市散煤治理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不定期开展抽查,严防散煤“复燃”。
八、任务分工
(一)市发改委承担市散煤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补贴方案制定、调整。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相关协调沟通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本级承担资金,根据市政府意见,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各区政府财政部门。
(三)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监管,负责保障区本级匹配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组织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负责组织设备使用情况核查、散煤治理工作日常监管和跟踪问效。
(四)市供电公司负责根据补贴发放工作要求,完成用户通电情况、用电量、电费等核算工作,必要时,协助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收费票据等支撑材料。
九、附则
(一)本方案正式下发后立即执行,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二)本办法由市散煤治理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