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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下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高龄补贴发放流程

【信息时间:2020-05-25  阅读次数: 】 【我要打印】 【关闭】

5月2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高龄补贴发放流程。

发放范围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驻抚部队离退休人员中无户口且居住在本市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发放标准

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通知》明确,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当月审批当月享受高龄津贴,按季度以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高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高龄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街道(乡镇)。迁入地街道(乡镇)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补贴。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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