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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4-23
信息名称: 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
文号: 抚政办发〔2018〕27 号 发布日期: 2018-04-23

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

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意识,完善质量基础,提高质量水平,激发争创品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培育我市标准领先、竞争力强的质量品牌,全面推动我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奖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 获得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

2. 获得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80万元,银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

3. 获得抚顺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银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

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 获得辽宁重点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

2. 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3万元。

三、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奖励办法

1. 获得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园区奖励资金50万元;

2. 获得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园区奖励资金15万元。

四、资金来源

每年用于质量奖、名牌产品奖励及评审等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奖励原则

对当年荣获多项荣誉称号的同一企业,按照最高档次只发放奖励资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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