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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16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办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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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管家”保障制度的组织建立、综合管理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管家”的人员选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

第五条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  

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第六条 在土地供应使用方面,不因市场投资主体设定优惠政策或负面清单,充分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地位、同等权利(《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规定除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的供地方式,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

第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平台。

(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1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二)年度国家级、省级新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第八条 引导民营经济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转型。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等相关政策。通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专项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交流、融合。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在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积极推广推介本市产品。进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国(境)外展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费用、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和产品检验检测费,享受最高不超过90%补助。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予以100%的补助支持。

第十条 在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培养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取“带土移植”的方式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结合“抚顺英才计划”,经申报遴选,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按业绩贡献给予团队最高 20万元科研经费、最高10万元个人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按业绩贡献给予团队最高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团队,按业绩贡献给予团队最高5万元奖励。

(二)助力民营经济组织培养产业人才。结合“抚顺英才计划”,经申报遴选,对“产业高端人才”入选者给予每人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优秀工程师”入选者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奖励;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入选者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抚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合作银行协商,拟定政策性信贷风险补偿协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列入部门预算,批准后拨付指定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简限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一)IPO(首次公开发行)国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实行分段补助:  

1.已向辽宁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获得辽宁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3.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企业境外IPO上市融资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5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顺,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借壳上市,或者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的,且融资额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企业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七)企业实现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方式首次实现融资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鼓励中小企业直接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产生的5000元服务费由政府承担,费用从政府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骨干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主体的增信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利用省再担保体系成员政策红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向省融资担保集团报备,享受省再担保体系分险政策红利。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

(一)对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二)利用闲置工业厂房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审批方式参照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制。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转型升级。

(一)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服务、指导和推动,在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的同时,有效激活本土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对新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以“免申即享”形式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后补助奖励(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鼓励各县区给予配套奖励。  

(三)首次入选“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全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民营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外贸出口转型基地和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在我市开展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与推广、企业和人才引进培养及电子商务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

(一)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使用床位数量,每床每月补贴150元。

(二)设定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补贴范围,为全市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办理机构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每投保一张床位,年保险额度为120元,由省财政补助60元,市财政补助30元,机构承担30元。

第十八条 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一)开展抚顺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经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推荐、市级评选,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二)开展抚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符合抚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条件的,经自主申报、县乡逐级审核推荐、市级评选,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创新。

(一)首次获得省级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的10%,最高奖励5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上一年度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最高奖励2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按照上一年度促成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三)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获得省级备案的中试基地,每年每类平台不超过1个,按业绩贡献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四)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政府以后补助的方式对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下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在国家抽查中被撤销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的高新技术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和D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凡是连续三年列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均可申请评定奖励资金,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资金,每户企业三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但不包含以下企业: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在抽查中被撤销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

4.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和D级的企业。

(六)对企业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购买科技服务给予支出额度50%、最高20万元创新券补助。

第二十条 在冶金、石化、医药、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推荐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鼓励企业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绿色产品、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等举措,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2023年以来首次认定(复核)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奖励(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对2023年以来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奖励(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以上奖励以“免申即享”形式发放,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2023年以来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企业,在获得省奖励同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奖励。以上奖励以“免申即享”形式发放,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第二十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2023年以来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2023年以来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奖励。以上奖励以“免申即享”形式发放,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2023年以来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2023年以来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奖励。以上奖励以“免申即享”形式发放,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新获得军工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每证只可享受一次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仲裁机构收到民营经济组织提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受理费减、缓证明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减、缓意见,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扶持发展政策,具体执行以最新制定的相应政策为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本细则所称项目管家是指为有效帮助企业、项目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对各类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重点项目建立服务企业和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不同的性质和行业,指定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项目管家和行政职能部门联系人,为企业和项目做好服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结合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本细则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本细则所称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全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是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发布的排序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7月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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