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br>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2020年省政府考核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争取在省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中位次前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各市、省直部门和单位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5号)和《2020年省政府绩效考评操作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2020年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20〕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把绩效考核作为市政府推动全市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领导和驾驭全市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省、市重点指标、重点工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按期完成。
(二)基本原则。突出“实、好、干”工作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把握五个原则。一是秉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务求实效的原则;二是秉持分类实施、 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三是秉持定量为主、突出重点、突出时点的原则;四是秉持尊重客观、尊重差异、操作易行的原则;五是秉持既重速度更重质量、既重显绩更重潜绩、既重当前更重长远的原则。
二、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
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绩效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每项目标任务的牵头部门为该目标任务的考核主体,省目标任务的承接部门为市目标任务的考核主体。考核主体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绩效考核办综合汇总。
考核主体的目标任务及部门职能职责内业务指标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绩效考核办负责。市直属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由对口或代管的市政府部门和本单位共同提出,由本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评对象。
1. 7个县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区);
2. 3个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3. 市政府部门(29个);
4. 市政府事业单位(33个);
5. 市党群部门和驻抚单位(18个)。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
1.指标考核。
(1)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工作措施》的通知(抚委办发〔2020〕13号);市委“1+8”系列文件;中共抚顺市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回访调研报告〉上重要批示精神具体措施》的通知(抚委发〔2020〕5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做好〈习近平总书记东北三省考察回访调研报告〉有关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19〕83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东北三省考察回访调研报告〉相关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20〕7号);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19〕23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19〕79号)等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文件”)。
(2)省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府工作报告”)。
(3)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推进情况。(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6)根据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30条梳理出的各部门特色工作。
(7)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考核主体应根据各县区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等因素,差异化设置年度目标任务。
2.综合评价。
(1)市政府领导评价: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打基础利长远等潜绩方面工作情况,分别对各县区按四个等次比例评价。
(2)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市人大、政协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角度,分别对各县区政府按四个等次比例评价。
(3)市政府部门评价:市政府28个部门根据各县区对口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对各县区按四个等次比例评价。
(二)开发区。
开发区的考核内容按照省政府开发区考核的办法设置,分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区域带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行政效能6个方面,61项指标。由市商务局牵头,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考核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绩效考核办。
(三)市政府部门。
1.指标考核。
(1)部门差异化指标。
①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工作措施》的通知(抚委办发〔2020〕13号);市委“1+8”系列文件;中共抚顺市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回访调研报告〉上重要批示精神具体措施》的通知(抚委发〔2020〕5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做好〈习近平总书记东北三省考察回访调研报告〉有关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19〕83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东北三省考察回访调研报告〉相关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20〕7号);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19〕23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19〕79号)等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
②省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③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④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⑥根据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30条梳理出的各部门特色工作。
⑦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2)共性指标:考核脱贫攻坚、依法治市、营商环境、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地方志“两全目标”、信访工作和保密工作等9项任务,分别由市扶贫办、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社科院、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市委办公室等单位组织考核,并拉开等次。
(3)党建指标:直接使用市直机关工委考核结果。
2.综合评价。
(1)市政府领导评价: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打基础利长远等潜绩方面工作情况,对分管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分别按四个等次比例评价。
(2)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市人大、政协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角度,分别对各考核对象按四个等次比例评价。
(3)县区政府评价:各县区政府根据考核对象业务指导、主动服务、工作推动、行业监管等情况,分别对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四个等次比例评价。
3.其他。
市政府事业单位的考核内容与市政府部门的考核一致;市党群部门和驻抚单位只考核部门差异化指标中第②、第③、第⑦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细则。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制定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并组织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共同拟定编制《抚顺市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细则》,确立绩效考核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完成的标准和时间节点等,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加强过程管理。跟踪、监控绩效指标的实施情况,加强日常考核和节点控制。建立动态推动制度,按照节点统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促进纠偏调整,持续改进提升。
(三)严肃实施考核。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完成数据采集、统计、审核工作,由考核对象自评完成情况,考核主体负责确认,同时市政府绩效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进行不定期察访核验,重点对考核对象自评情况和各考核主体考核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验。主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计分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指标考核占70%,综合评价占30%。指标考核和综合评价计分时,“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40分换算。对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分别制定评分细则,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计算考核成绩。
(一)各县区。
各县区考评成绩=指标考核得分×70%+综合评价得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得分×75%+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15%+市政府部门评价得分×10%)×30%+加减分。
(二)市政府部门。
市政府部门考评成绩=指标考核得分[(部门差异化指标得分×90%+共性指标得分×10%)×80%+党建指标得分×20%]×70%+综合评价得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得分×75%+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15%+各县区政府评价得分×10%)×30%+加减分。
(三)加减分。
1.加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累计不超过0.4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0.2分,累计不超过0.4分。
(3)创新工作以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文件形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每次加0.6分,累计不超过1.2分。
(4)市政府部门综合性工作或单项工作在全省系统年度排前三名的分别加0.4分、0.2分,累计不超过0.4分。
(5)在市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专项考核中,评为“好”等次的加1分,评为“较好”等次的加0.4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上所有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6)主动争取国家资金、项目、政策支持的。
(7)其他。其中,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通报的每项加10分。
2.减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4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各县区政府部门或乡镇街道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
(3)市级及以上检查、暗访、核验时,发现庸、懒、散、慢、拖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每次减1分,发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每次减1分。
(4)对破坏营商环境建设影响较大,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5)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分别减1分、2分。
同时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减分。
(6)其他。
六、考评结果评定
各县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好”30%、“较好”30%、“合格”3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5%四个等次比例要求,划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次,经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相关程序。
市政府督考办将对各县区、各部门组织落实“督查激励30条”情况,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我市获得国务院通报的2020年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工作的牵头单位,将在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中评为“好”等次,并向市委建议按“特等”进行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指标工作任务的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责任人,为开展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2020年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对绩效考核指标特别是省指标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专人对绩效考核指标进展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及时发现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指标任务得到有效实现。
(三)严肃纪律,狠抓落实。各部门、各县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自评和考核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数据,做到不虚报、不瞒报。对在政府绩效考核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附件:1. 2020年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分类考核名单
2.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县区)
3. 2020年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政府绩效
考核指标体系
4.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部门)
5. 2020年度市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办法
6. 2020年各县区政府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7. 2020年市政府部门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8.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等次评定操作办法
9. “三争取”加分细则
附件1
2020年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和
市直部门(单位)分类考核名单
一、县区(开发区)分类考核名单(10个)
(一)县: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
(二)区: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
(三)省级开发区:抚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直部门分类考核名单(29个)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A类(16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B类(13个):市统计局、市营商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
三、市政府事业单位(33个)
(一)市政府事业单位A类(11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济合作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发展服务中心、市现代农业及扶贫开发促进中心、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市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二)市政府事业单位B类(9个):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市民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市老年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技术创新研究院。
(三)市政府事业单位C类(13个):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应急服务中心、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抚顺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市党群部门和驻抚单位(18个)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委国安办、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社科院、市税务局、抚顺军分区、抚顺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市电力公司。
附件2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县区)
一、指标考核 | 1)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 | 15% | 70% |
2)省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 25% | ||
3)“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 60% | ||
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 —— | ||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 —— | ||
6)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30条所涉及的工作 | —— | ||
7)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 —— | ||
二、综合评价 | 1)市政府领导评价 | 75% | 30% |
2)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注:市委领导评价在全市整体评价中) | 15% | ||
3)市政府部门评价 | 10% | ||
三、加减分 | 1)加分 | —— | |
2)减分 | |||
附件3
2020年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政府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分数 |
一、经济发展 | 1 | 地区生产总值(GDP) | 亿元 | 5 |
2 |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 % | 2.5 | |
3 | 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2.5 | |
4 |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 亿元 | 3 | |
5 | 税收收入 | 亿元 | 2.5 | |
6 | 固定资产投资额 | 亿元 | 3 | |
7 |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 | 2.5 | |
8 | 单位土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亿元/平方公里 | 1.5 | |
9 | 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平方公里 | 1.5 | |
10 | 土地开发利用率 | % | 2 | |
11 | 劳动生产率 | 万元/人 | 1.5 | |
12 | 年内新引进投资额亿元以上项目数 | 个 | 1.5 | |
13 | 区内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数量 | 家 | 0.6 | |
14 | 其中:年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数量 | 家 | 0.4 | |
15 | 区内上市企业数量 | 家 | 0.6 | |
16 | 其中:年内新增上市企业数量 | 家 | 0.4 | |
17 | 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 个 | 0.6 | |
18 | 其中:年内新增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 个 | 0.4 | |
二、对外开放 | 19 | 实际利用外资额 | 万美元 | 2.5 |
20 | 其中:资本项下实际进资额 | 万美元 | 2.5 | |
21 | 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 | % | 2.5 | |
22 | 新注册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数 | 个 | 1.5 | |
23 | 出口总额 | 万元 | 4 | |
24 | 出口增长速度 | % | 2.5 | |
25 | 进口总额 | 万元 | 2 | |
26 | 进口增长速度 | % | 1 | |
27 | 当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 | 家 | 1.5 | |
28 |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 万元 | 1 | |
29 | 开发区本年累计出境招商次数 | 次 | 1 | |
三、区域带动 | 30 | 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2.5 |
31 | 固定资产投资占所在地级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 | 2.5 | |
32 | 出口额占所在地级市出口额比重 | % | 2.5 | |
33 | 实际利用外资额占所在地级市实际利用外资比重 | % | 2.5 | |
34 | 年末从业人员增长率 | % | 2 | |
四、科技创新 | 35 | 高新技术企业数 | 家 | 1.2 |
36 | 其中: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 家 | 0.8 | |
37 | 当年高新技术企业产值 | 亿元 | 2.5 | |
38 |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1 | |
39 | 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 个 | 1 | |
40 | 其中:年内新增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 个 | 0.5 | |
41 | 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 个 | 1 | |
42 | 其中:年内新增孵化器、众创空间数 | 个 | 0.5 | |
43 | 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 | % | 1 | |
44 |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 | % | 1 | |
45 | 年度发明专利批复量 | 件 | 1.5 | |
五、生态环境 | 46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标吨煤/万元 | 2 |
47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 | 立方米/万元 | 2 | |
48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 千克/万元 | 1 | |
49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 | 千克/万元 | 1 | |
50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 千克/万元 | 1 | |
51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氨氮排放量 | 千克/万元 | 1 | |
52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 1 | |
53 | 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 | 个 | 0.6 | |
54 | 其中:年内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 | 个 | 0.4 | |
六、行政效能 | 55 | 财政是否独立 | 是/否 | 2 |
56 | 开发区体制机制运行是否顺畅 | 手动打分 | 4 | |
57 | 全年被采用信息情况 | 手动打分 | 1 | |
58 | 是否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 是/否 | 2 | |
59 | 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 | 是/否 | 1 | |
60 | 是否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批大厅) | 是/否 | 1 | |
61 | 是否建立“管委会+公司”体制 | 是/否 | 1 |
附件4
一、指标考核 | 1.部门差异化指标 | 1)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 | 15% | 90% | 80% | 70% |
2)省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 25% | |||||
3)“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 60% | |||||
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 —— | |||||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 —— | |||||
6)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30条所涉及的工作 | —— | |||||
7)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 —— | |||||
2.共性指标 | 1)脱贫攻坚 | 20 | 10% | |||
2)依法治市 | 10 | |||||
3)营商环境 | 10 | |||||
4)安全生产 | 10 | |||||
5)政务公开 | 10 | |||||
6)建议提案办理 | 10 | |||||
7)地方志“两全目标” | 10 | |||||
8)信访工作 | 10 | |||||
9)保密工作 | 10 | |||||
3.党建指标 | 直接使用市直机关工委考核结果 | 20% | ||||
二、综合评价 | 1)市政府领导评价 | 75% | 30% | |||
2)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注:市委领导评价在全市整体评价中) | 15% | |||||
3)县(区)政府评价 | 10% | |||||
三、加减分 | 1)加分 | —— | ||||
2)减分 | ||||||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部门)
附件5
2020年度市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办法
为做好2020年度市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工作,按照《2020年省政府绩效考评操作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2号),结合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
1.各县区(7个)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
2.市政府部门(29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
3.市政府事业单位(33个)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济合作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发展服务中心、市现代农业及扶贫开发促进中心、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市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市民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市老年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应急服务中心、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抚顺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评价档次和比例
综合评价四个等次比例,依次为:“好”等次为25%, “较好”等次为35%,“合格”等次为35%,“基本合格”等次为5%。
1.县区“好”等次2个、“较好”等次2个、“合格”等次2个、“基本合格”等次1个。
2.市政府部门“好”等次7个、“较好”等次10个、“合格”等次10个、“基本合格”等次2个。
3. 市政府事业单位“好”等次8个、“较好”等次11个、“合格”等次11个、“基本合格”等次3个。
三、评价标准
1.县区评价标准
(1)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实绩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实绩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实绩一般的,评为“合格”等次;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滞后,实绩不好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2)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实绩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实绩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实绩一般的,评为“合格”等次;实绩较差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3)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市政府部门评价):工作主动作为,争取成果显著的,可评为“好”等次;工作积极努力,争取成果明显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工作认真努力,争取有一定成果的,评为“合格”等次;工作力度不够,争取成果不明显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4)打基础利长远等潜绩方面工作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明确责任,优化机制,对2021年工作有详细工作计划的,可评为“好”等次;明确责任,优化机制,对2021年工作有整体方案的,可评为“较好”等次;明确责任,优化机制,对2021年工作有结构框架的,评为“合格”等次;对2021年工作没有工作计划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2. 市政府部门和单位
(1)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实绩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实绩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实绩一般的,评为“合格”等次;完成专项行动承接任务滞后,实绩不好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2)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实绩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实绩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实绩一般的,评为“合格”等次;实绩较差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3)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工作主动作为,争取成果显著的,可评为“好”等次;工作积极努力,争取成果明显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工作认真努力,争取有一定成果的,评为“合格”等次;工作力度不够,争取成果不明显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4)打基础利长远等潜绩方面工作情况(市政府领导评价):明确责任,优化机制,对2021年工作有详细工作计划的,可评为“好”等次;明确责任,优化机制,对2021年工作有整体方案的,可评为“较好”等次;明确责任,优化机制,对2021年工作有结构框架的,评为“合格”等次;对2021年工作没有工作计划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5)业务指导(县区政府评价):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出色,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明显,成效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一般,没有明显成效的,评为“合格”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较差,未取得成效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6)主动服务(县区政府评价):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出色,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明显,成效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一般,没有明显成效的,评为“合格”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较差,未取得成效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7)工作推动(县区政府评价):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出色,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明显,成效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一般,没有明显成效的,评为“合格”等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较差,未取得成效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8)行业监管(县区政府评价):监管突出,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好”等次;监管到位,成效较好的,可评为“较好”等次;监管一般,成效明显,评为“合格”等次;监管不到位,未取得成效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组织实施
综合评价工作拟定于2020年12月上旬组织实施。
附件6
2020年各县区政府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满分100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专项行动”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占60%权重)
1.重点工作任务:年度目标未完成的,每个扣2分。
2.重大项目设置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两个指标,全年考核结果分别由市发改委和市商务局负责考核。按“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划分年度考核结果。其中:“好”等次2个、“较好”等次2个、“合格”等次2个、“基本合格”等次1个。
二、“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占25%权重)
1.量化指标:“GDP”“固投”“预算收入”“工业增加值”“社零”“进出口”“内资”“外资”等8个量化指标,半年目标未完成的,每个扣4分(年度目标完成的,视情考量可不扣分);年度目标未达全市目标值的,每个扣8分。
2.其他指标:年度目标未完成的,每个扣2.4分。
三、“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满分100分,占15%权重)
对“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定期调度,并实地抽检。
附件7
2020年市政府部门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一、部门差异化指标
满分100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专项行动”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占60%权重)
根据部门承担专项行动任务数量,将100分平均到各项任务,为每项任务的满分,一项任务年度目标未完成的,扣取该任务相应分数。半年目标未完成的,扣1.2分。每项任务根据全年完成情况分为“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该项任务满分的100%、80%、60%、40%设定基础分,该项任务全年得分=基础分-扣分。各项任务全年得分相加为本部门全年得分。
各部门承担的指标来源为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的,每项加0.5分;指标来源为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每项加0.1分。本部门承担省、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目标任务但未列入本部门考核细则的,依次扣1分、0.2分。
在“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中,承担任务较少或未承担任务的部门,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每项加0.1-0.2分;宣传工作成效显著的,每项加0.1-0.2分。省重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指标被亮红灯的,每次扣1分。
(二)“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占25%权重)
根据部门承担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及职责工作等任务数量,将100分平均到各项任务,为每项任务的满分,一项任务年度目标未完成的,扣取该任务相应分数。半年目标未完成的,扣年1.2分。每项任务根据全年完成情况分为“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该项任务满分的100%、80%、60%、40%设定基础分,该项任务全年得分=基础分-扣分。各项任务的全年得分相加为本部门全年得分。对于“GDP”“固投”“预算收入”“工业增加值”“社零”“进出口”“内资”“外资”等8个量化指标,半年目标未完成,但年度节点最终完成的,视情考量可不扣分。
各部门承担的指标来源为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目标任务的,每项加0.3分,指标来源为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目标任务的,每项加0.2分;指标来源为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目标任务的,每项加0.1分。本部门承担省、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目标任务的但未列入本部门考核细则的,依次扣0.6分、0.4、0.2分。
(三)“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满分100分,占15%权重)
对“重大政策文件”落实情况定期调度,并实地抽检。
二、共性指标
(一)脱贫攻坚(20分)
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行业部门未制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或未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扣3分。
二、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行业部门未针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制定相关政策、开展专项行动的,扣3分。
三、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行业部门关于2020年度全市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每发现有1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1分,最多扣3分;每发现有1项工作未开展的扣2分,最多扣5分。
四、2020年在国家、省、市各级督查检查中,每发现1个问题,扣相关责任单位0.5分,最多扣3分。
五、未按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自查整改的,扣2分;自查整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1分。(考核部门:市扶贫办)
(二)依法治市(10分)
1.未按时、全面、真实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材料的,未按时向市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报送备案审查所需材料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2分。
2.未按时、按要求报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扣1分。
3.未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三项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情况、2019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规报送备案情况,每项扣0.5分,最多扣3分。
4.未开展“12·4”国家宪法周宣传活动、“社会治理、法治先行”宣传年活动,未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完成“七五”普法检查验收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4分。
5.行政复议工作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的、全面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2分。
6.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2分。(考核部门:市司法局)
(三)营商环境(10分)
1.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应上尽上”,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年底前,可全程网办事项占比达到90%,网上实际办件量占比达到90%。未达标扣2分。
2.进一步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年底前,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减少60%,审批服务办理时限对照法定时间减少50%以上,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未达标扣1.5分。
3.对与政务服务相关并且调用频次相对较高的电子证照,至少有一种以上可实现信息共享。未达标扣1.5分。
4.对于依申请办理的六类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自建系统或专有系统,年底前完成与市本级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自建系统6月30日完成),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未达标扣2分。
5.省政府相关部门8890平台转办办结率≥85%、群众好评率≥85%、平均办理天数≤15个工作日,每个指标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6.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做法被市营商局采用,被国家级、省级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宣传或作为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每次额外加0.1分,最多额外加1分。被国家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的,加0.5分。(考核部门:市营商局)
(四)安全生产(10分)
1.责任落实。未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扣1分;未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扣1分;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领导、分管责任处室、责任人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扣1分。
2.安全预防。未在本部门(单位)和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的,扣0.5分;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扣1分;未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扣1.5分。
3.事故控制。监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4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分。(考核部门:市应急局)
(五)政务公开(10分)
1.市政府令及抚政发、抚政办发等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未在文件报送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文字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务公开在线访谈,每次扣0.2分,最多扣1分;未按月报送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和明细表,每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未开展“5.15政务公开月”活动,扣0.5分。
2.未按规范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扣0.5分;未依法依规答复公开申请,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扣0.5分。
3.部门网站未公开机构职责、权责清单、财政预决算、重点领域信息和部门会议、主动公开文件、意见征集、政策解读等信息,每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4.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为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5.未按规定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府信息或所报送信息采用率未达标,每月扣0.2分,最多扣1分;未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送政务信息,每月扣0.2分,最多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保质完成政务信息约稿工作,每次扣0.1分,最多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保质做好省政府转办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工作,未按要求反馈舆情调查回应情况的,每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6.基层标准化、规范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未制定相关领域行业指导文件,扣1.5分。(考核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六)建议提案办理(10分)
1.按时办复率100%(3分)
下列情况每出现一次,扣0.1分:(1)未按时完成协办意见并送达主办单位;(2)未按时完成主办任务并向代表或提案者答复;(3)未按时跟踪代表或提案者的反馈意见;(4)未按时开展不满意件“二次办理”并再次向代表或提案者答复。
2.应满意率100%(3分)
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经市政府办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认定,属承办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每件扣0.5分。
3.综合评价(3分)
下列情况每出现一次,扣0.1分:(1)落实领导责任制不到位;(2)工作体系不健全;(3)存在推诿塞责现象;(4)答复函不规范;(5)主协办不配合;(6)承诺事项未落实;(7)未按要求公开办理复文;(8)未按时完成主管部门工作安排。
4.加分项(0.7分)
(1)经验做法及工作成果,被国家、省级有关文件、刊物或新闻媒体转发推广或宣传报道的,加0.5分;
(2)办理情况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4分;
(3)经验做法及工作成果,被省、市有关文件、刊物或新闻媒体转发推广或宣传报道的,加0.3分;
(4)办理情况受到省、市建议提案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转发推广的,加0.2分;
(5)存在其他突出做法或工作成果,受到有关方面充分肯定的,加0.1分
5.工作量调节(0.3分)。
承办任务量最多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加0.2分和0.1分,其他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按比例计算加分。(考核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七)地方志“两全目标”(10分)
1.时间节点分。关于志书,5月31日前,未完成市级第二轮规划志书初稿并经内部初审和修改、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复审的县(区);8月31日前,前述志书未按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评审意见修改并移交出版的县(区)。以上每个节点扣2分。关于年鉴,5月31日前,2020卷未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交年鉴初稿并经内部初审和修改、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复审的县(区);8月31日前,未按照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评审意见修改并出版的县(区)。以上每个节点扣2分。
2.正式出版分。12月31日前,未完成第二轮规划志书和2020卷年鉴正式出版任务的,扣10分。
3.质量评价分。组织专家对志书、年鉴开展质量评价,评价划分四个等次,“好”“较好”“合格”等次不扣分,“基本合格”扣2分。
4.综合评价分。从组织领导、措施效果、创新特色等方面,对志书编纂、年鉴撰稿工作开展综合评价,评价划分四个等次,“好”“较好”“合格”等次不扣分,“基本合格”扣3分。(考核部门:市社科院)
(八)按照2020年信访工作评分办法计算(10分)
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未达到100%的,每项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0分。(考核部门:市信访局)
(九)按照2020年保密工作评分办法计算(10分)(考核部门:市保密局)
附件8
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核等次评定
操作办法
为便于对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定性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等次评定办法
1.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工作优秀的,可评为“好”等次。
2.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且完成节点任务、没有通报批评的,可评为“较好”等次。
3.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可评为“合格”等次。
4.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工作优秀认定办法
1.业绩突出:超额完成指标任务,或受到国家级、省级和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或省、市政府领导肯定的。
2.工作创新:创新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进行推广,或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
3.全省领先:被考核工作在全省排名前五名的。
附件9
“三争取”加分细则
一、加分对象
7个县区政府,市政府62个部门和单位。
二、加分内容
1.资金:主动争取到位的中央财政国家和各类补助资金。
2.项目:主动争取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对全市或地方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牵动力的重大产业项目。
3.政策:主动争取到位的国家、省明确支持抚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
三、计分方法
“三争取”加分由资金分(最多加4分)、项目分(最多加4分)、政策分(最多加2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三争取”加分=资金加分+项目加分+政策加分
1.资金加分:当年实际到位资金最多的单位加4分,其他按比例加分。
2.项目加分:当年审批核准一个项目,国家审批核准的,加4分;省审批核准的加2分。
3.政策加分:按照对抚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为重大、较大、积极、一般影响四个档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三争取”工作计划,于9月25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1509),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sjxkhb@163.com)报备,如计划变动或临时增加须及时报备。
2.市政府部门或多个部门(含各县区)主动争取到位的国家资金、项目、政策,须由牵头部门对过程形成报告附相关佐证材料,并确定好分配比例,每季度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阅后,送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备案。各县区政府牵头或独立主动争取到位的,将主动争取过程形成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履行相关程序。年底,市政府绩效考核办负责汇总各单位主动争取到位的国家和省资金、项目、政策明细情况,报市领导审阅。未报备的不予采信。
3.为保证“三争取”加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达到激励先进、调动积极性、促进工作的目的,市政府绩效考核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备案的资金、项目、政策进行抽检核验。请各单位认真严肃,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可靠,经核查不是主动争取或存在虚报、瞒报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并减分。
“三争取”工作计划(样表)
单位:
序号 | 拟争取类别 | 拟争取资金、项目、政策内容 | 拟赴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名称 | 计划出行时间 |
1 | 资金/项目/政策 | XX月、XX月和XX月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三争取”过程报告(样表)
单位:
序号 | 争取类别 | 具体内容 | 主动争取到的 中央财政和 国家、省各类补助 实际到位资金数 | 争取过程 | 证明材料 | 是否按时 报备计划 |
1 | 资金/ 项目/ 政策 | 资金类填写, 项目和政策类 可不填写 | 2020年XX月XX日,XX(主要领导)带队一行XX人赴XX(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XX(司局)XX(处室)向XX(领导名称)汇报“三争取”XX工作。 | 资金计划、 指标文等其他佐证材料 | 如填“是”,请注明报备时间和对应序号 | |
2 | ||||||
3 | ||||||
…… |
注:只填报市政府部门或各县区主要领导和分管同志带队争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