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 信息名称: | 关于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我市医疗废物收费管理,对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具有相应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负责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及处理工作,可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根据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市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医疗废物收费标准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每日收取2.4元/床,按实际利用率核定,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协商收费。
(二)对无病床的医疗机构(卫生所、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宠物医院、具有医疗资质的美容院等)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200㎡以下(含200㎡)每月收取80元;建筑面积200㎡以上每月收取120元。
二、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卫健、生态、市场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原抚价费字〔2012〕19号文件同时废止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