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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1-01
信息名称: 抚顺市畜禽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抚顺市畜禽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录

1.总则 2

1.1区划背景 2

1.2工作思路 3

2.划定依据 3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3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4

2.3划定禁养区目的 4

3.术语与定义 5

3.1畜禽 5

3.2畜禽禁养区 5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6

3.4畜禽养殖专业户 6

4.划定原则 6

5.原禁养区划定情况 7

6.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 8

7.禁(限)养区补充划定的情况 11

  7.1抚顺市禁(限)养区成果 11

  7.2抚顺市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成果 14

  7.3抚顺市禁(限)养区划定管控措施 15

8.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16

8.1质量保障 16

8.2法律地位保障 16

8.3工作机制保障 17

8.4设施建设保障 17

1.总则

1.1区划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秘发2019〕18号)和《依照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文件要求,我省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较大的支流沿岸划定禁(限)养区,将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列为重点工作内容。

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和管理。

抚顺市开展禁(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同时兼顾生猪生产发展,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依法科学补充调整划定禁(限)养区。

1.2工作思路

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规划定300米-500米(限)养区

2.划定依据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0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117号)

《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

其他相关资料。

2.3划定禁养区目的

划定畜禽禁(限)养区是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市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地划定畜禽禁(限)养区并制订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本方案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0版),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他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貂(非食用)。

3.2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按照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3.4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为生猪存栏量 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抚顺市本次补充划定禁养区只针对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工作,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做统计。

4.划定原则

依照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文件,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以及各县、区提供的禁(限)养区划定资料,抚顺市本次选取辖区开展浑河流域干、支流以及新宾县境内的太子河流域的干、支流沿岸污染较为严重的18条河流依法划定300米畜禽养殖限养区,2个地表水水源地划入禁养区

抚顺市本次禁养区补充划定按照各县区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计划入18条河以河流水面最高水位线外扩300米范围划定限养区,2个地表水水源地划入禁养区

5.原禁养区划定情况

2016年抚顺市禁养区划定实际情况以及各县、区提供的禁养区划定资料,原抚顺市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397.51km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298.46km2;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面积为268km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面积为474.15km2(其中东洲区、新宾县部分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重叠)。

去掉上述各类禁养区之间重叠部分,原抚顺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1176.08km2。其中清原县148.09km2、新宾县312.29km2、抚顺县226.33km2、东洲区323.73km2、顺城区57.51km2、望花区56.17km2、新抚区51.96km2

6.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

2016年原禁养区内大伙房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65.57km2。原禁养区内大伙房水库情况见下图。

图片1.png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相关部门开展了勘界立标工作,目前勘界立标已基本结束,清原县境界内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均调整为准保护区。调整后大伙房水库一、二级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为319.29km2。该区域禁养区调整情况见下图。

图片2.png 

 

 

 原禁养区内大伙房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65.57km2调整后大伙房水库一、二级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为319.29km2。调整后面积减少46.28km2。大伙房水库原一、二级保护区与调整后大伙房水库一、二级保护区见下图。

图片3.png 

 

 

 

 

7.(限)养区补充划定的情况

7.1抚顺市(限)养区成果

抚顺市本次(限)养区划定按照各县区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计划入禁养区2个水库,划入养区18条河。18条河以水面最高水位线外扩300米范围划定限养区,2个水库划入补充禁养区图见下图。

图片4.png 

 

  抚顺市补充禁养区河流统计见下表。


6-14抚顺市补充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名称

等级

河流起点坐标

起始村名称

河流终点坐标

终点村名称

禁(限)养区

1

浑河

一级支流

125°14′27″,41°57′25″

始于石庙子村东南侧附近

124°21′38″,41°58′07″

经二伙洛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浑河河流长度为127.08km,限养区总面积为87.00km²。

2

太子河

一级支流

124°53′30″,41°28′39″

始于林家沟村北侧附近

124°21′26″,41°22′52″

经下夹河村汇入观音阁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太子河河流长度为62.03km,限养区总面积为41.79km²。

3

苏子河

二级支流

124°32′23″,41°46′04″

始于穆家村附近

124°22′54″,41°53′15″

经荒地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范围苏子河河流长度为40.60km,限养区总面积为19.40km²。

4

百花河

二级支流

124°22′53″,41°42′48″

始于三块石村东南侧附近

124°17′34″,41°50′52″

经百花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百花河河流长度为20.90km,限养区总面积为13.85km²。

5

社河

二级支流

124°11′38″,41°32′31″

始于夏家村西南侧侧附近

124°08′13″,41°46′05″

经温道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社河河流长度为40.99km,限养区总面积为28.28km²。

6

洼子河

二级支流

124°19′29″,42°00′29″

始于曲柳树村北侧附近

124°20′03″,41°58′24″

经曲柳树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洼子河河流长度为4.78km,限养区总面积为3.33km²。

7

下窝棚河

二级支流

124°16′49″,41°59′58″

始于下窝棚村西北侧附近

124°17′05″,41°58′17″

经下窝棚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下窝棚河河流长度为5.12km,限养区总面积为3.37km²。

8

新屯河

二级支流

124°12′48″,41°58′20″

始于驿马上沟村东北侧附近

124°11′33″,41°56′54″

经驿马上沟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限养区新屯河河流长度为4.25km,限养区总面积为2.74km²。

9

章党河

二级支流

124°02′31″,42°02′03″

始于东堡村附近

124°05′49″,41°56′03″

经阿及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章党河河流长度为22.84km,限养区总面积为14.54km²。

10

东洲河

二级支流

124°00′48″,41°46′49″

始于丁庄村东南侧附近

124°02′03″,41°47′42″

经台沟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东洲河河流长度为2.79km,限养区总面积为2.02km²。

11

英额河

二级支流

125°12′32″,42°09′20″

始于桦树哨村南侧附近

124°52′21″,42°04′37″

经马前寨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英额河河流长度为36.86km,限养区总面积为23.84km²。

12

石庙子河

二级支流

125°13′19″,41°59′10″

始于石庙子村东北侧附近

125°12′35″,41°58′46″

经庙子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石庙子河河流长度为1.95km,限养区总面积为1.18km²。

13

榆林河

二级支流

123°59′01″,41°46′47″

始于高家店村南侧附近

123°58′31″,41°49′16″

经郎世屯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榆林河河流长度为6.62km,限养区总面积为4.22km²。

14

将军河

二级支流

123°51′60″,41°53′47″

始于林家沟东南侧附近

123°52′58″,41°53′15″

经远洋社区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将军河河流长度为2.02km,限养区总面积为1.27km²。

15

抚西河

二级支流

123°52′53″,41°55′21″

始于马金村山映桥

123°54′43″,41°54′06″

经北关新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抚西河河流长度为4.37km,限养区总面积为2.73km²。

16

施家河

三级支流

123°55′35″,41°54′31″

始于龚家村高速公路以南

123°55′42″,41°54′08″

经新旗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范施家河河流长度为0.94km,限养区总面积为0.57km²。

17

莲岛河

二级支流

123°46′36″,41°52′53″

始于里仁村高速公路以南

123°46′47″,41°51′49″

经丽湾小区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莲岛河河流长度为2.36km,限养区总面积为1.34km²。

18

葛布西河

二级支流

123°50′44″,41°53′50″

始于新区村庙沟口

123°50′46″,41°53′37″

经北关新区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限养区葛布西河河流长度为0.48km,限养区总面积为0.43km²。

19

头道砬子水库






本次纳入禁养区头道砬子水库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4.80km²。

20

龙头水库






本次纳入禁养区龙头水库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4.24km²。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9.04km²,限养区总面积251.91km²。


7.2抚顺市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成果

抚顺市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成果:清原满族自治县禁养区总面积134.82km2, 限养区总面积111.36 km2;抚顺县禁养区总面积217.89km2, 限养区总面积46.44 km2;新宾满族自治县禁养区总面积310.04km2, 限养区总面积57.19 km2;东洲区禁养区总面积310.44km2, 限养区总面积26.35 km2;顺城区禁养区总面积57.51km2, 限养区总面积6.35km2;新抚区禁养区总面积51.96km2, 限养区总面积4.22 km2;望花区禁养区总面积56.17km2抚顺市禁养区总面积为1138.83km2。抚顺市限养区总面积251.91 km2。抚顺市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成果见下图。

图片5.png 

 

抚顺市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成果面积汇总表见下表。

 

6-15抚顺市禁(限)养区面积汇总表

抚顺市禁(限)养区统计表(单位km2

名称

原禁养区

大伙房水库

调整减少区域

补充禁养区

调整后禁养区

限养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148.09

-13.27


134.82

111.36

抚顺县

226.33

-8.44


217.89

46.44

新宾满族自治县

312.29

-11.29

9.04

310.04

57.19

东洲区

323.73

-13.29


310.44

26.35

顺城区

57.51

0.00


57.51

6.35

新抚区

51.96

0.00


51.96

4.22

望花区

56.17

0.00


56.17

0

合计

1138.83

251.91

 

7.3抚顺市(限)养区划定管控措施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单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粪污处理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8.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8.1质量保障

本方案制定前,充分收集、核定了辖区内敏感区域的分布和区域边界情况。以辽宁省畜禽养殖环境现状调查资料作为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认真核查了本区有无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制定过程中,就禁(限)养区范围划定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充分论证。

8.2法律地位保障

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一旦经市政府批准公布,按照相关要求,应得到严格执行。

相关地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3工作机制保障

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相关地区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政府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示范引导,加大资金投入。我市要结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污染防治政策及资金补贴标准,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奖补政策,市政府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形成时间长,分布面积广,治理难度大。在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要集中财力,选择污染影响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重点区域予以突破。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相关地区应当明确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和期限,制定并组织落实补偿措施。同时,明确禁(限)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8.4设施建设保障

相关地区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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