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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01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号: 第193号 发布日期: 2022-04-02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   键  

 

     2022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5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公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二、《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1992年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三、《抚顺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办法》(1993年6月30日抚政发〔1993〕75号文批转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四、《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抚政发〔1999〕37号文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五、《抚顺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暂行办法》(2001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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