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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10
信息名称: 关于市养老院继续执行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市养老院继续执行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老年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养老院: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市养老院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属于省授权市定价项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市养老院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市养老院自费养员收费政策及相关规定继续按照《关于市养老院自费养员收费的批复》(抚发改审批〔2019〕102号)执行。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三年。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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