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
| 文号: | 抚政发〔2022〕6号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
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政发〔2022〕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抚顺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市政府决定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职权事项17项,应急领域行政职权事项49项。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公开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要与东洲区政府厘清职权界限,确保承接的职权事项规范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要主动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确保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
附件:1.市政府向高新区管委会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2.市政府向高新区管委会赋予应急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向高新区管委会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 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2 | 行政 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 |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3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 | ||
4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 | ||
5 | 行政 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6 | 行政 许可 |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 ||
7 | 行政 许可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8 | 行政 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 ||
9 | 其他行政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0 | 其他 行政 |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省直管单位举报案件除外 | |
11 | 其他 行政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发布) | ||
12 | 其他 行政 | 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 | 1.自行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书面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3 | 其他 行政 | 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14 | 其他 行政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5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行政 处罚 | 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重大案件除外 | ||
15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施工单位和个人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挂靠及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涉及国家级、省级核发资质的除外 |
行政 处罚 | 4.对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行政 处罚 | 5.对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
行政 处罚 | 6.对工程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让、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16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 | |
行政 处罚 | 2.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 处罚 | 3.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17 | 行政 检查 | 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附件2
市政府向高新区管委会赋予应急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1.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重新颁发 | ||||
3.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延期 | ||||
4.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变更 | ||||
2 | 行政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3 | 行政 |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 | 行政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5 | 行政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2.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
3.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发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4.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
5.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 ||||
6.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7.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发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 |||
8.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发布)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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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2.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
3.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
5.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
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发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2.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发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2.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
3.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
5.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发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2.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 | |||
4.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 ||||
5.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发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7.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
8.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况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行为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9.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7.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8.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
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1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
2.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2.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发布) |
2.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行为的处罚 | ||||
4.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
5.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
6.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发布) |
2.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发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 |
2.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14年1月3日发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 |
2.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 ||||
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 ||||
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
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
5.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
6.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2项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等2项行为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2.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3.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3.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1日发布) |
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
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发布) |
2.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
3.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2种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发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
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发布) |
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发布) |
2.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
3.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4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4种情形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发布) |
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4种行为的处罚 | ||||
4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2 | 行政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43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3月20日出台,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
44 | 行政强制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5 | 行政强制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47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48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49 | 公共服务 | 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 《关于全省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0〕1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