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抚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任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地段等级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地段等级范围详见附件《抚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二、税额标准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确定我市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地段执行辽宁省三等,年税额为21元/平方米;二等地段执行辽宁省五等,年税额为15元/平方米;三等地段执行辽宁省七等,年税额为10.5元/平方米;四等地段执行辽宁省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五等地段执行辽宁省十等,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六等地段执行辽宁省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七等地段执行辽宁省十二等,年税额为3.6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通知》(抚政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抚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