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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07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重新公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重新公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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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重新公布

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政府集中全面清理了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妨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现决定修改、废止和重新公布以下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抚政办发〔2017〕26号公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抚政发〔2020〕10号重新公布,抚政发〔2023〕1号重新公布)部分条款: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切实做好辽宁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林业”修改为“林草”;第十四条中“林业厅”修改为“林草局”;

3.将第五条中“市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农业、自然资源(林草)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4.将第九条中“市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广电、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教育等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生态环境、水行政、住建、文旅、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

5.将第十三条中“《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修改为“《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6.将第十八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环保部门审批”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7.将第三十三条中“环保、水利”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

二、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29号公布,抚政发〔2020〕10号重新公布);

三、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公布,抚政发〔2020〕10号重新公布);

四、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17〕27号公布,抚政发〔2023〕1号重新公布);

五、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年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0 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和重新公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公布之日起算。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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