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顺宏祥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4·21”起重机械相关一般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 | ||
| 文号: | 抚政〔2024〕128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
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抚顺宏祥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4·21”起重机械相关一般安全事故结案的请示》(抚市监〔2024〕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抚顺宏祥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4·21”起重机械相关一般安全事故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四、同意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及防范措施。要严格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及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特此批复。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