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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30
信息名称: 关于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关于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我市在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基础上,经市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按照2024年11月2日市政府召开的启动燃气顺价专题会议要求,现就理顺抚顺中燃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80立方米(含280立方米)以内,价格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80-360立方米(含)部分,价格由3.54元/立方米调整为3.99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部分,价格由4.42元/立方米调整为4.87元/立方米。居民家庭常住人口超过6人(含)家庭用户各阶梯气量基数相应增加80立方米,由用户凭户口本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后执行。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家庭用气价格一阶梯由2.88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超过第一阶梯部分按阶梯价格执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用气价格一阶梯为3.00元/立方米,超过第一阶梯部分按阶梯价格执行。

幼儿园(所)、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执行居民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格,由3.25元/立方米调整为3.69元/立方米。

在采暖期内,居民家庭独立采暖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在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气量和气价执行。

非居民用气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有关要求

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文件下发后,由市住建局组织燃气企业实施,并落实11月2日市政府启动燃气顺价专题会议要求,做好燃气顺价政策宣传解释,舆论引导。督导燃气企业价格公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巡查,持续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本文从发文之日起售气量执行。城市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以年度为计价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抚发改价格20174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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