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 信息名称: | 关于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我市在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基础上,经市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按照2024年11月2日市政府召开的启动燃气顺价专题会议要求,现就理顺抚顺中燃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80立方米(含280立方米)以内,价格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80-360立方米(含)部分,价格由3.54元/立方米调整为3.99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部分,价格由4.42元/立方米调整为4.87元/立方米。对居民家庭常住人口超过6人(含)的家庭用户,各阶梯气量基数相应增加80立方米,由用户凭户口本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后执行。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家庭用气价格一阶梯由2.88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超过第一阶梯部分按阶梯价格执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用气价格一阶梯为3.00元/立方米,超过第一阶梯部分按阶梯价格执行。
幼儿园(所)、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执行居民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格,由3.25元/立方米调整为3.69元/立方米。
在采暖期内,居民家庭独立采暖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在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气量和气价执行。
非居民用气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有关要求
理顺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文件下发后,由市住建局组织燃气企业实施,并落实11月2日市政府启动燃气顺价专题会议要求,做好燃气顺价政策宣传解释,舆论引导。督导燃气企业价格公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巡查,持续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本文从发文之日起售气量执行。城市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以年度为计价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抚发改价格〔2017〕4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