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应急成品粮
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企业: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和《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抚顺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抚顺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顺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顺市分行
2025年6月20日
抚顺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抚顺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储存良好,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和《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所储备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为政府粮权,动用权归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
第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储粮于企、保证规模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方式,在抚顺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顺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第六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抚顺市粮食应急调控需要,制定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市级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
市农发行负责发放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粮源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工作,严格履行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市级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应急调控总体布局,择优选择承储企业,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在抚顺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具有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能力,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要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有关规定,并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统计和检化验人员;
第三章 储备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轮换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也可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与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轮换合作,即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轮换。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本降费、均衡有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承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行轮换、自负盈亏,轮换时间和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应急成品粮质量和市场情况等确定,轮换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轮换不得有轮换架空期,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市级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四章 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采购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办理贷款。市农发行贷款应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费和贷款利息三部分,其中,成品粮保管费143元/吨/年、食用植物油240元/吨/年;成品粮轮换费350元/吨/年、食用植物油200元/吨/年;贷款利息由市农发行据实结算。轮换贷款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
费用补贴标准调整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等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应急成品粮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与合作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企业粮食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合作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相关协议给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同意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拨付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达到国标特制二级及以上;大米质量达到国标二级粳米及以上;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为国标三级及以上。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的要求,采取集中分类存放。市级应急成品粮不得与原粮混仓存放、不同批次的粮油不得混堆存放,必要时低温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
第二十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大米、小麦粉每袋不大于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不大于10升。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保证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每批次市级应急成品粮入库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定期对市级应急成品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抽检,建立市级应急成品粮质量保管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辽宁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定期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情况和轮换动态。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内粮食市场监测,根据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提出动用调控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的用途、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承储企业、使用安排、接收单位、运输保障等。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一)发送需要启动市级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
(二)市区或者局部城区成品粮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的;
(三)市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成品粮储备的;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的具体实施工作,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购销计划,动用指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政策等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六)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问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
(一)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不足,账实不符的;
(二)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未建立相关台账,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发现存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应急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工作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5日印发的《抚顺市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抚发改粮食〔2022〕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