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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6-30
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抚顺市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抚顺市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抚顺市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幅度

(一)城乡低保标准

按照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量化比例不低于2024年底城乡低保标准与2024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值(城市为33.4%、农村为46.3%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城市低保标准量化比例为34.1%,农村低保标准量化比例为50.03%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从每月743元提高到75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8.03%,从每年7020元提高到7584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2%,从每月1062元提高到108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2%,从每月881元提高到899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从每月2382元提高到2430元。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从每月2087元提高到2129元。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71日起执行。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2025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扣除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后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提标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标工作涉及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一是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标准调整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方案,强化预算支出管理,做好所需资金保障工作。三是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要配合提供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统计数据,为民政部门开展测算论证提供依据。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7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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