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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8-22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电网建设对保障电力供应、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至关重要随着电力需求不断增加,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为推动新形势下电网高质量发展,强化电网建设对抚顺转型振兴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新形势下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城市转型振兴发展目标,推进电网升级,持续加大电网投资,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全面提升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新能源承载能力,以电网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到“十五五”末,配电网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基本完成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小区供电隐患全面消除,城中村及农村电网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电网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10千伏线路N-1通过率及联络率达到100%、瞬时感知率达到100%故障自愈成功率达到99.999%。

二、提升电网保障和承载能力

1.强化重大项目用电保障。结合全市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及建设需求,超前开展电网规划,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最大程度简化办电手续,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项目早用电、早投产。[责任单位:电网企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老旧小区配电投资力度。推进老旧小区配电设施升级改造,全面解决配变重过载、设备老旧、故障多发等问题。推动解决存量“临代正”住宅小区问题整改。推动单电源高层小区引入第二路外电源,确保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双电源供电。(责任单位:电网企业)

3.加快推进农网改造升级。因地制宜推进城中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建设,不断完善电网网架结构,全面提升电网安全运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电网企业)

4.强化民营企业用电保障。对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降低企业办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5.协同电网建设和新能源开发。结合区域新能源发展目标,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确保配电网建设与新能源开发建设、区域用电负荷相协调。完善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同发展机制,提升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承载力,引导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接入、就地消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6.推进源网调三位一体有序建设。统筹做好电网台区内分布式新能源、配电网、储能在总体规模、空间安排、建设时序上的协同,实现整体规划、有序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7.加强迎峰度夏度冬电力保供。加强灾害天气预测预警,保障电煤稳定供应,满足用电高峰期电力供需基本平衡。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和极端情况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缺口。建立健全各级电力应急响应机制,高质量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对各类险情的处置准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8.强化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加强各类灾害评估,全面排查电网设备运行状况和健康水平,将电力保供、电力抢修纳入防灾应急体系,加强电网线路恢复和防灾治理项目支持,强化各行业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督导,提升灾害情况下复电能力,优先恢复民生用电,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完善配置自备电源及应急电源接口,提升极端状态下供电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电网企业

9.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制度。依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相关部门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职责,对违规施工、违章建筑、引发山火、大型机械碰线等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严肃处理,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处理程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网企业

10.防治电力设施破坏行为。将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处置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警示效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电网企业

11.防治火情破坏电力设施。对焚烧疫木、烧荒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野外用火行为,各县政府应当加强与电网企业联动,制定焚烧疫木计划并提前7通知电网企业,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网企业

12.防治外物破坏电力设施。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等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发生突发事件依法优先处置,确保变电站、重要输电通道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13.加强电力施工市政设施防护。对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电网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14.加强外部施工电力设施防护。确需从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的意见,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施工时如有需要,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电力专业技术问题,电网企业可以提供免费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15.加强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人口密度、交通流量、能源消费等因素,加快电动汽车、电动两轮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项目储备。加强配电网与充换电设施布局有序衔接,合理规划建设配变和线路容量,加快建设结构完善的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16.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网网架结构和供电能力,满足充电需求。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固定车位按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直接装表接电条件。各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审批、消防评估等流程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物业企业原则上应当提供施工便利与必要协助,物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申请接电前由建设主体向住房和城乡设管理部门申请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接电。需要其他部门参与验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17.统筹制定电网规划。电网企业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电源布局、电网安全、新能源发展等方面,科学编制电网发展规划。推进电网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确保符合环境容量、生态红线管控等方面政策。加强用地、用能、用水、环保等要素保障,推动电网规划内容高效实施。对于未纳入能源规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启动能源规划调整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三、大力支持电网项目建设

18.电网项目审批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程序最大程度简化”原则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要求“一次性告知”,通过采取单个工程多个审批手续打捆办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电网企业

19.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对于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情形的项目,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评估项目用地条件并出具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说明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20.压覆矿产调查评估。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坐标,到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产资源压覆查询,由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明确是否开展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意见;对开展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的,依据国家和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21.环境影响评价。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遇重大工程变更,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对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1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及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电网企业

22.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2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要求,无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书面申明情况,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电网企业

24.用林手续办理县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现场查验,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林草局电网企业

25.征占林地补偿。林地、林木征占、补偿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补偿标准协助开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不需提供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林草局电网企业

26.临时用林手续办理。输电线路项目在竣工前,允许用林单位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可以分批次向市、县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临时占用林地。责任单位:市林草局电网企业

27.防洪评价。市水务管理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防洪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可研阶段编制,在初步设计前上报市水务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28.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按照政务服务网上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许可审批必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并完成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29.征地动迁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30.遗留土地权属办理。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无证”变电站按照《关于进一步化解省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143座历史遗留变电站土地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深入化解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化解全省国网电力部门土地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要求核发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31.线路占地动迁补偿。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定额和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跨越公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与省电力公司协议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32.线路交叉穿越手续。对电力线路穿越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在不占用路面、路基施工,不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情况下,不收取路产赔(补)偿费。涉及高速公路的,以省投集团规定为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33.电网项目用地由市、县(区)政府进行规划路径核实确认,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新建变电站工程用地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输变电工程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34.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输变电工程,以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由县(区)政府同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用地单位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县(区)政府,县(区)政府收到用地单位补偿款后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35.单独选址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后,由县(区)政府主导启动土地征收流程,尽快完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签订、征地公示、保护区会签等相关工作具备报批条件后,由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45日内完成征地组报卷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36.批次用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在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3个月内由市、县政府负责取得省自然资源厅用地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37.站址路径保护。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公告前,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该规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电网企业)

38.消防手续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靠前服务、提前介入,提高电网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等部门要发挥合力,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各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推进电网项目建设工作。

二是加强协调推进电网企业每月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情况,明确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对于电网建设遇到受阻等问题,各县(区)政府及时推动解决,市政府按需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企合作,强化宣传引导,把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和成效亮点宣传展示好,为电网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政企网格合作共建,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创新服务举措,实现政企网格双向赋能,打造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服务共建的政企网格服务模式,提升诉求响应能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抚政办202143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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