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 信息名称: | 关于抚顺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春节附加费的批复 | ||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体系,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借鉴改革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3〕1071号)《辽宁省定价目录》《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交服务发〔2023〕28号)等规定,通过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春节附加费进行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春节附加费标准
春节放假期间(含调休),每运次加收3元。春节放假日期以国家公布的节假日通知为准。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从2026年春节开始执行,执行范围为抚顺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要对经营者和乘客做好增加春节附加费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对受理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投诉件,做到调查处理到位、结果反馈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做好计价设备调试
合理安排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安装调试计划,确保设备更换调试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满足巡游出租汽车春节附加费调整和监管需要。
(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加强行业监管,开展多种形式的驾驶员素质培训,积极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雷锋车队的行业引领作用,不断规范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服务品质,使其成为抚顺文化的宣传者和推广者,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和违反政府定价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利用计程计价设备调整为由产生的各类议价行为。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