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2-06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 ||
各县(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5)13号)和《关于修改抚顺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民发(2021)20号)规定,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30%、60%确定,即为208元、624元、124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即为208元、416元、832元。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3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30%、60%确定,即为193元、579元、115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即为193元、386元、772元。
调整后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