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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06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5)13号)和《关于修改抚顺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民发(2021)20号)规定,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区)调标情况

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30%、60%确定,即为208元、624元、124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即为208元、416元、832

二、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调标情况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3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30%、60%确定,即为193元、579元、115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即为193元、386772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5121日起执行。

 

 

 

 

 

 

 

 

抚顺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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