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
为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现将《抚顺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19日
抚顺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卫工人工资管理,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城建〔202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相关服务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环卫运营单位提供环卫项目服务的各城区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环卫运营单位是指承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环卫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环卫工人,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作业的人员;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环卫企业在环卫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专用账户的开设及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卫项目专用账户的设立、环卫工人工资的支付负监管和协调责任。
环卫运营单位对招用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要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五条环卫运营单位承接环卫项目,应与开户银行、委托单位签订《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环卫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格式为“环卫运营单位名称+环卫项目名称+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已运营的项目,须签订补充协议,规定环卫工人工资的资金监管。
第六条开户银行、环卫运营单位、委托单位三方签订《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名称、环卫项目名称;
(二)账户设立及管理;
(三)职责期限;
(四)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或环卫项目服务方案到期或终止、环卫运营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环卫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将本环卫服务项目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出具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环卫运营单位所有。
环卫运营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原专用账户后应重新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环卫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环卫运营单位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正在处理的;
(二)环卫工人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情形。
第九条委托单位应当按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或环卫项目服务方案约定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拨付比例,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资金始终可覆盖下一个支付周期,并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环卫运营单位要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环卫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环卫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环卫工人考勤表、当月服务总量等情况一并交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备案。委托单位应及时审核实名制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环卫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委托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委托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环卫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工资发放后,环卫运营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职责,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发现未及时拨付环卫工人工资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协调落实到位。对拖欠环卫工人工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的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范本)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环卫运营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环卫项目名称:
根据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为保证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环卫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对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专用账户,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环卫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环卫项目服务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监督)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期限
第四条丙方作为开户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后,3日内完成环卫工人工资发放;
(三)及时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将专用账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核对,同时应按甲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据;
(四)丙方应配合甲方对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并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第五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委托单位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为止。
第三章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专用账户资金的存入)根据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及拨付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甲方日(合同约定的拨付日期)前将环卫服务项目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甲方审核后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等资料报丙方,由丙方根据甲方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环卫工人个人工资账户上。环卫工人个人工资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所述环卫项目服务合同到期或终止且结清环卫工人工资后,乙方需撤销账户的,经甲方同意并出具同意撤销通知书后,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为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乙方所有。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服务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资金监管期间,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非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环卫服务项目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送环卫服务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2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委托单位):
兹有环卫运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项目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