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抚顺市雷锋纪念馆保护范围请示的批复》(抚政〔2024〕137号),现将抚顺市雷锋纪念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以抚顺市雷锋纪念馆现有土地证(面积95197平方米)雷锋纪念馆围墙内为保护红线,划定其保护范围。
抚顺市雷锋纪念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抚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