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单位部门预算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
二、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分单位) |
三、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
四、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五、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
六、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
七、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
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
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
十、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
十一、2018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
十二、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十三、2018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
十四、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
十五、2018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
十六、2018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
十七、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
十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
十九、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
第三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主要职能
(一)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代书、法律咨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仲裁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法律援助中心退出便民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做到应援尽援;
(五)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法律援助中心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52.23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252.23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81.2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9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2.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97万元。
二、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181.29万元,占71.87%;社会保障就业(类)支出46.92万元,占18.6%;医疗卫生(类)支出12.05万元,占4.78%;住房保障(类)支出11.97万元,占4.75%。
三、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08.73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192.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励金、务补贴住房公积金、退休费、提租补贴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四、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0万元,公务接待费0.35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7年增加的原因是由于公务用车改革,使公务用车运行费标准提高。
五、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财政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收支总预算252.23万元。
七、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收入预算252.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52.23万元,占100%。
八、关于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2017年支出预算252.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8.73万元,占82.75%;项目支出43.5万元,占17.2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商品服务支出16.16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单位共有保留公务用车1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级)专用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3.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
指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下同)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离退休经费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五)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