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19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监督及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组织建设工程有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组织全市建设行业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技术审查,组织或参与全市建筑工程、建设行业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墙改、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和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政府投资供热工程的项目建设、监管工作,负责供热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拟定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执法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领域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修改、完善相应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相关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十七)拟订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和管护、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排涝、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维护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和建设、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八)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方面的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市管市政设施进行维护,负责城区防汛的排水、排内涝工作,负责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相关项目的建设,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二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并对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验收,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和冬季除雪的组织协调、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和维护。
(二十二)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城市市管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城市建设中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方案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所属市政公用行业(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为准则和文明执法等规定,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十五)负责综合协调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研究拟订全市静态交通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各县区及市直部门落实城市静态交通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协调各县区及市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等交通项目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承担市静态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组织实施城市排水水量、水质监督检查,协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过程中水质、水量审查工作,负责排水单位的后期管理工作。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二十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三十)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备案,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通风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及资质和经营范围审查。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十二)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进行处罚。
(三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和人防工程使用费、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三十四)负责对破坏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防空警报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负责按防空警报建设规划批准建设防空警报器。
(三十五)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
(三十六)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三十七)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三十八)协助县区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
(三十九)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四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以上职能,下设科室:办公室、综合计划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住房保障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市场监管和改革科、铁路项目建设科、勘察监管和建筑技术科、物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公用事业科、村镇建设科、工程质量监管科、安全应急监管科、勘察监管和建筑技术科、市容管理、循环产业开发建设管理科、园林绿化科、市政设施管理科、城市静态交通监管科、城管监督管理科、信访投诉科、人防指挥通信科、人防工程建设科、平战结合管理科、目标绩效科、财务审计与国有资产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
2. 抚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2019年抚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1).xls)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是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交通运输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2019年收入总预算2487.26万元,支出总预算2487.26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局部门收入预算 2487.26万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减少481.32万元,减少16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87.26万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减少481.32万元,减少16 %。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局部门总体情况支出2487.26万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同比上年减少支出481.32万元,减少16 %。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1.18万元,增加1 %,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项目支出减少502万元,减少64%,主要是财政拨款减少。
二、关于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87.26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0.8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1.8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845.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22万元,交通运输支出23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652.8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83.7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3.61万元,项目支出277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局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2487.26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减少502.5万元。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局财政拨款支出2487.26万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同比减少支出481.32万元,减少16%,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1.18万元,增加1 %,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项目支出减少502万元,减少64%,主要是财政拨款减少。
三、关于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487.2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652.8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83.7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3.61万元,项目支出277万元。
人员经费1652.8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383.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3.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0.7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无出国(境)费用。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4.58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4.58万元,公务接待费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局机关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53.4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局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其他用车4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无。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9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6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277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9年预算中无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表,五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
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