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抚顺市林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拟定林业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二)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负责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计划和采伐限额,负责林木采伐、木材加工和运输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全市造林、营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种苗、植树造林、村屯绿化、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国有、集体以及非公有制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经营工作;负责对全市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林权所有者和林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我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我市林业发展、维护林木所有者和林地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和山区综合开发。拟定我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开发利用有关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各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森林、林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从事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监督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
(八)拟定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检查监督全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和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机构设置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抚顺市林业局(本级)、抚顺市森林公安局、抚顺市青山保护局、抚顺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抚顺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抚顺市国有林场管理站、抚顺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抚顺市森林资源监测规划中心、辽宁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抚顺管理局。
第二部分 抚顺市林业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林业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分析
(一)收入总计4529.39万元,较上年减少728.36万元,下降13%,主要原因为水体治理专项资金较上年减少所致。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4520.86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520.86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其他收入8.53万元,主要是社保返还自收自支退休人员养老保险3.68万元,利息收入0.85万元,省厅拨入古树名木调查费4万元,总体较上年减少较上年减少77.23万元,主要是上级部门对森林防火补助投入减少。
3.上年结转和结余563.16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结转512.34万元,基本支出历年结转50.82万元。
(二)支出总计4624.3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743.69万元,主要原因为水体治理专项资金较上年减少所致。其中:
1.基本支出1883.5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97.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7.5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8.9万元。
2.项目支出2740.8万元,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支出990.9万元,林业支出1735.61万元,国土资源事务支出14.29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468.16万元,其中:项目结余385.4万元,主要是项目未完成或项目已完成待检查验收支付等原因形成的结余,基本结余82.76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及分析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部门2017年度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615.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78.83万元,项目支出2,736.8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615.63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
1. 公共安全支出308.02万元,主要用于森林公安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等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4.06万元,包括:(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38.3万元,主要是行政及参公单位退休人员经费及特需费等支出;(2)事业单位离退休202.38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经费及特需费等支出;(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3.38万元,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统筹部分。
3.医疗卫生支出75.78万元,包括:(1)行政单位医疗32.75万元;(2)事业单位医疗43.03万元,均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4.节能环保支出1016.89万元,主要用于苏子河河口水体治理990.09万元,天然林保护支出0.8万元,自然保护区26万元。
5.农林水事务支出2678.62万元,包括:行政运行258.14万元,林业事业机构688.87万元,森林培育304.19万元,林业技术推广60万元,森林资源管理13.12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33.11万元,森林资源监测2.11万元,林业自然保护区143万元,动植物保护11万元,湿地保护428.81万元,林业执法与监督25.37万元,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2.43万元,林业防灾减灾200.93万元,其他林业支出207.55万元。
6.国土海洋气象支出14.29万元,全部为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8.住房保障支出147.97万元,包括:住房公积金105.7万元,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42.26万元,用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9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6.23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度减少137.77万元,下降58%,主要原因:,因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要求,规范出访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运行费支出,车辆购置较上年减少70.74万元,车辆运行维护减少65.2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83万元;2017年末决算数与年初预算对比增加4.58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新增购置车辆的同时公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减少所致。
支出明细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1.7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招待支出,2017年度国内公务接待累计34批次,184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6.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52万元。2017年度购置公务用车2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0辆。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0.9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6年增加71.24万元,上升71%,主要原因为增资因素、启动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统筹缴纳以及公车改革补贴。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0.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5.3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72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公务用车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8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七、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1、抚顺市林业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每个项目前,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确认的绩效目标认真推敲具体实施方案,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进行资金使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长办公会要求各项目负责单位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推进进度,以确保项目有序进行、不偏离绩效目标,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3、以上级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问题为借鉴,不断完善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实施标准,确保达到预期实施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