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2023〕40号
抚顺市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分级标准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市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5 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6 专家顾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响应机制
3.1 应急值守
3.2 报告内容
3.3 信息报告要求
3.4 分级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指挥体系
4.2 处置行动
4.3 信息发布
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修编与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地实施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 集中处置,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的积极性。
1.3.3 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 分级标准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于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事故。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抚顺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抚顺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抚顺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称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和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发生地政府指挥部组成。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及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政策,完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3)研究决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4)指导监督县、区建筑工程施工一般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6)部署和总结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2)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
(3)汇总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4)负责联系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报道等组织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控疏导,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
市应急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到场参与处置决策,提供专家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引发的市政、市容、环卫公共设施损毁抢险抢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救护药品的调配,负责现场伤员的急救与转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各县区政府:按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4 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4.1 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事故需要,成立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社会治安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4.2 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事故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提出事故区域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市指挥部授权后, 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5 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事故进展情况;负责市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应急救援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人员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事故现场。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做好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4)事故情况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开展事故波及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特征、人员伤亡数量、社会影响和各种事故次生灾害等调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情况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处理情况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7)善后处理组。由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及恢复重建工作。
2.6 专家顾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6.1 专家顾问工作组组成
由市建筑工程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建筑工程施工相关专业、以及地质、设计、经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
2.6.2 专家顾问工作组职责
(1)在制订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项目建设方案的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2)为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
(3)及时发现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4)按照市建筑工程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的宣传、报道,并参与应急业务培训讲座等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应急值守
3.1.1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 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 信息报告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4 分级响应
当事故达到较大及以上(I级、II级、III级)事故级别时,本级政府立即启动《抚顺市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当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后,由各县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区级应急响应预案,市级指挥部提供指导和帮助。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指挥体系
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建筑施工较大突发事故发生地政府指挥部组成。
4.2 处置行动
(1)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市政府要求派出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2)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事故抢险现场指挥,负责制定抢救方案,指挥现场救援,并迅速征调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及人员,开展抢救行动。通知急救中心和医疗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等部门协助抢险。
(3)指挥者应考虑问题全面、下达命令迅速,采取的措施可行。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现场各专项工作组、技术专家在接到施救命令后,应佩戴施救标志、劳动保护用品,携带有关设备、仪器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施救。
4.3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情和影响,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有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 响应终止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情况,经专家评估确认无继发、衍生事故的可能,由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应急、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6.2 应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3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给与保障。
7.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7.3 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时、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7.7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建筑施工队伍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建筑工程施工重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抚政办〔2020〕33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件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