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抚政发〔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辽政发﹝2018﹞31号)的要求,加快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018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3%以上,降尘控制在11.5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2019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4%以上,降尘控制在11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以上,降尘控制在10.5吨/月?平方公里 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20%和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燃煤污染治理
1. 加强煤炭管理。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58.6%以下。(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实施散煤替代。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严格执行《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灰分高于16%,硫份高于0.6%的煤炭;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2018年,抽检商品煤30组以上;2019年,抽检商品煤5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7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2018年确定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 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加强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全部老旧低效燃煤小锅炉;2019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排查,供暖锅炉完成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调整产业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4. 严格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区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碳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 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钢铁、碳素、页岩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6.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7. 实现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实现一县一热源,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8. 推进清洁取暖。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13号)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县区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供电公司)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9.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2019年全市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全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0.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1. 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开展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建立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治理。2018年摸清全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及污染治理现状,2019至2020年推动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12. 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对顺城区龚家沟、抚顺县救兵镇、新宾县南杂木、新抚区千金乡、榆林、青年路沿线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 “散乱污”企业分类施策,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19年完成“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制定整治方案,推进治理工作;2020年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完成治理。(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
13.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重点任务,凡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开展园区综合整治。推进市级及以下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大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
17.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严控工业VOCs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0.56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 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19. 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
20. 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1. 加强城市扬尘管控。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物料运输车辆泄漏、遗撒。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摸清城区社会露天堆、料场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治理方案,采取防风抑尘措施。(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
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对厂区内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治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按期完成省下达裸露土地绿化目标,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六)大力发展城市绿色交通
23. 完善城市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50%,55%,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2018年80%、90%,2019年85%、95%,2020年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4.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管控,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整治“冒黑烟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行、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注册的“冒黑烟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8—2020年)。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如有条件,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实施超标排放车辆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6.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27.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国家有关部委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8. 加强成品油质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开展抽查工作。2018年抽检成品油50组以上。2019年抽检成品油60组以上。2020年抽检成品油70组以上。(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秸秆综合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9. 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秸秆收储点完成省下达目标。(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0. 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1. 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2.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各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全省联网,同时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并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完善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
(九)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 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定期更新市级应急预案中的限停产企业清单。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针对水泥、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环保厅备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34.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
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抚顺市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执法监管
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开展执法联动,重点严查燃煤企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减排落实、工业窑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地道路及堆场防尘、“散乱污”问题企业整改、秸秆焚烧控制和移动源污染防治等落实情况,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监督,注重强化企业环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开展风险源排查等,实现预防与控制结合。提升环保与住建、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三)加强考核问责
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县区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县区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县区进行约谈,对年底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问责,连续两年未完成两项环境空气改善目标的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各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重点工作,宣传报道我市精准治霾、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