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抚顺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50号)精神,全面推进健康抚顺建设,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智慧的医疗健康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构筑“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一)加快建设市、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到2020年,实现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平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等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应用中心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健全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按照规范进行医疗健康数据采集,提升医院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
二、推广“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新模式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实体医院基础上,可申请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鼓励三甲医院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疗机构利用健康物联网设备、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等服务。鼓励组建医生集团,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多元化的医疗健康服务。到2020年,全市三甲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进“互联网+”在医疗联合体运用。各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要加强医疗联合体内部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各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要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内部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超声、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逐步实现内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的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县级医院,并逐步覆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鼓励大医院医师深入基层多点执业,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医联体内部收入分配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医联体高效运转。(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三)推进“互联网+”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依托市级全员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检查检验报告推送、院后随访等信息便民惠民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到2020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市级全员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推进网上便捷有效签约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养结合工作的有机融合,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延伸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依托市级全员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实现老年慢性病在线管理与服务,开展个性化健康评估、监测预警、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和监测,推进数字化接种门诊服务,提供在线预约和查询服务。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为妇女儿童提供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充分利用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问题为导向抓好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管理率、服药率等核心指标。(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按照规定在线上开具的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支持处方流转平台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药品流转、物流配送,依法对电子处方流转环节监管,嵌入数字签名,确保处方流转的结果清晰记录、过程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的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平台,开发应用基于手机APP的全员在线学习系统。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三减三健”信息推送、健康知识查询等便捷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推进“互联网+”远程影像诊断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建设,联通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全市普遍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影像服务新模式。到2020年,全面建成“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全市所有公立乡镇卫生院均可实现远程影像诊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障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落实省“互联网+医疗健康”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继续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联网结算。(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保障能力。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房屋和设备标准化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就医环境和就医条件,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质量监管。贯彻执行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建设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
(四)全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网络安全和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重要领域密码应用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平台纳入我市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控体系,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泄露和买卖等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
(五)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推动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支持建立人工智能医学应用研发和转化基地,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促进我市高端医疗器械制造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推进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完善多元化投资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项目投资运营模式,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化投融资机制。
(三)组建复合型专家顾问团队。加强智力支撑,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市“互联网+医疗健康”专家顾问团队,为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智力和技术保障。
(四)加强安全保障。定期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宣传普及。大力宣传应用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惠民服务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