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政府提升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以及入河口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流断面,是指各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境、入河口以及重要水体水质考核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市、区(县)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每年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并逐月考核。
第四条 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上、下游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确定。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的其他21项指标,按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
第六条 河流水质超标补偿标准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扣缴50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加扣50万元。
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10万元)累计计算。
省政府扣缴我市浑河干流、水源地污染补偿金由干流流经及支流河上游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污染超标情况予以承担。
第七条 河流断面水质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采取月例行监测方式。每月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将监测数据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第八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监测结果和河流水质补偿标准,确定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须缴纳的补偿金总额,下达超标补偿通知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污染补偿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扣缴。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扣缴的河流断面污染补偿金用于缴纳省政府扣缴我市的污染补偿金及下一年度污染治理支出。对考核断面的下游水质受影响的地区进行补偿,对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