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为抚顺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改革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重塑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9年6月末,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贯彻执行省级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即: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不超过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不超过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不超过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不超过6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不超过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不超过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超过7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不超过35个工作日。全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确保融入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前期基础工作。
1.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时间节点安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边界清晰、规则明了、责任主体明确的“一张蓝图”空间管控体系。通过“多规合一”的业务协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有机衔接,实现多部门规划信息共享,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2. 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3. 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要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4. 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等,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统一审批流程。
1. 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取消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审批事项。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要件。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事宜。各县区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具体办法及相关要求等。(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2. 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要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县区审批事项清单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市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3.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各县区要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各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4.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参照国家及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按照“只多不少”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与市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市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5. 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各县区要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6. 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有条件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增加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监督内容,涉及绿色建筑活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牵头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各县区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7. 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管理部门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增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监督内容,涉及绿色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牵头部门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 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级层面要整合完善住建、发改、自然资源等市直相关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建设、谁对接”的原则,统一纳入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制定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指导和数据归集。
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全市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和市直有关部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网”全程通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务服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要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应用中心。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整合各相关部门审批职能,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核,窗口统一发件”的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项目管家、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要把服务延伸至审批之前,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有效提升项目申报通过率;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的“一站式”服务;要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牵头部门: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要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
1.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2.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3. 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依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部门: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供电、通信和市直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审批部门和企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营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并定期向省营商局和市政府汇报改革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改革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定期向市营商局报送工作情况。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各个审批阶段和重点环节的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要统筹落实资金安排,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市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改革工作的督导和评估评价,将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纳入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体系,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区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跟踪地方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码上服务”评价体系等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跟踪报道改革工作进展,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抚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抚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市供水集团董事长
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市大数据应用中心主任
抚顺县人民政府县长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
望花区人民政府区长
东洲区人民政府区长
顺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