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区改造中农村低保户有关待遇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70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80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19 号)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