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br>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r>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抚政办规〔20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自2026年4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由7%调整为8%。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