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流断面,是指各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境、入河口以及重要水体水质考核断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考核断面设置,每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第四条 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上、下游县区政府共同确定。
第五条 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干流及支流河断面、水源地断面等其他类型断面,由断面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市河流断面产生的激励资金,按照下游市激励额度,同等对断面所在县区政府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省河流断面产生的激励资金,由市政府年终按照省政府激励额度,同等对断面所在县区政府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跨县区河流断面,由上游县区对下游县区给予补偿;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县区河流断面,在“十五五”期间市考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修订后,由下游县区对上游县区给予激励。
第六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的其他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第七条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时,干流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10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
国、省考断面总氮指标以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为准,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干流断面补偿基数为2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补偿基数为10万元。
第八条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以及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劣V类的,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对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当月连续3日或累计5日以上为劣Ⅴ类的,以日均值超标最严重的数据核定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依据污染最重情形确定。
第九条 对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向相关县区政府下达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相关县区政府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激励补偿资金,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对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经市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额度提高10%,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二条 除跨县区断面外,其他断面激励补偿资金作为市统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国、省考核断面超标补偿金和省、市跨界断面激励资金,剩余资金用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见效快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宣传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依法及时公开激励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