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优做强做大,制订以下意见。
二、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鼓励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制,通过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三、主要内容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区)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在地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县(区)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再行拨付。
财政支持
(一)支持范围
对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1.IPO(首次)公开发行国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实行分段补助。
(1)已向辽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获得辽宁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00万元补助。
(3)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企业境外IPO上市融资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3.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5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 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顺,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5.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借壳上市,或者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的,且融资额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6. 企业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7. 企业实现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方式首次实现融资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
8. 为助推我市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做优做大做强,每年推荐30-50户优质中小企业直接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按照每家成长板企业挂牌5000元标准,费用从政府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中支付。
9. 向辽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及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但最终未能实现上市的,已享受的市政府上市补助资金不再追回。
奖励政策
对入驻抚顺市的基金首期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给予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实际募集资本超过1亿元,在基金存续期内,募集资金每增加1亿元,给予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基金在抚顺行政区域内当年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给予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基金累计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基金管理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保障措施
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各项补助以及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制、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