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7〕27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计取比例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住建部已废止《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停止征收劳动保险费。
2、关于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防空费用征收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39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税〔2017〕387号)的规定,取消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四项收费。
3、关于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6号)。《通知》的制定依据是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22号),依据的文件已经被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废止。
4、关于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埠金融机构在抚设立机构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13号)。今年1月份,市扩大开放促进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抚顺市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已经涵盖了《通知》的主要内容,且在深度和广度上有了新的提升。《通知》废止后,相关工作执行新的政策。
5、关于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1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缴费标准,根据省人社厅工作要求,每年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此次修改后,对缴费标准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缴费标准以后由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规定的标准制定发布。
6、关于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6号)。对部分文字表述不准确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