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废止《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办法》制定时所依据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于2002年、2006年、2010年和2014年先后进行4次修改,其内容比《办法》更加细致完善。《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执行上位法规定。
2、关于废止《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2006年以市政府令第119号发布,200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修正,2010年市政府令第151号修正)。由于国家和省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变动频繁,《办法》中贷款年限、首付比例等主要内容与上级的政策规定不符。《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3、关于废止《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 156 号发布)。《办法》主要内容是对生猪产品入市实行备案管理,与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涉嫌增设行政许可;与国家“放管服”改革方针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