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代政府起草了《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6]45号)精神,我局研究拟定了本《办法》,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等13个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的意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包括应急周转金用途、设立筹集、管理、垫付范围、负责主体、使用审批、拨付发放和相关责任等。
1、资金用途。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2、资金管理。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 (区)政府负责筹集。主要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等组成。标准为原则上市、县(区)级均不少于l,000万元。
3、垫付范围。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短期内无法解决;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等。
4、负责主体。市、县(区)工程建设领域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各行业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等。
5、资金使用。由用人单位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6、资金审批和拨付。由市、县(区)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
7、相关责任。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抚政办发〔2018〕10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