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兆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住两用房职工给予货币化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商住两用房的性质是非住宅
从住建部门还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都没有“商住房”这一概念,商住两用房在规划和预售许可证上均标注为非住宅。所谓的“商住房”只不过是开发商为了销售而造出来的概念,规划上未曾发生改变。不能户口落户、没有学区,可以注册公司,可办公,不限购,不算首套房。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按照非住宅公建商用价格收取,商住两用房税费也按照非住宅公建(4%)缴纳。商住房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商住两用房使用权期满后不能自动续期。
二、我市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按照《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抚政发1999〔51〕号),发放对象为夫妻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家庭,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我市自2000年当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住房补贴资金后,由于市财政资金紧张,多年来市财政未再安排住房补贴发放资金。
2013年下半年,市政府为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完成市政府主要经济指标和国家、省考核指标,重新启动市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即买即补”,即市直机关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在年度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优先轮候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申报住房补贴时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契税。住房补贴发放资金来源为商品住宅销售税费综合收入和土地出让金。
三、相关问题答复
1、2013年至今,在制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文件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关货币化补贴申报手续和流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的法律依据,是我市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要件。目前楼盘销售都已实行网签合同备案,商住两用房的非住宅性质是由土地出让情况和建设规划决定的,在合同上有明确标注,不是由开发商决定的。
2、市政府时隔13年重新启动市直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由于我市财力紧张,住房补贴发放资金主要来源为房地产销售综合税费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故职工所购房屋必须限定在该房屋的税费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本级财政收入范围内的楼盘。如放开限制,市财政失去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考虑到我市财力紧张的事实,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将难以继续延续。
3、2013年我市重启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以来,我们在申报住房补贴程序中设置了申报职工填写本人承诺书(签字加按手印),确保提供的相关手续真实准确,但仍有部分市直机关干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领取住房补贴,受到了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严肃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纪律,避免出现违规领取行为。
感谢您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