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适用地区和范围
(一)适用地区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地区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适用投资人范围:一是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他们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天使投资个人,他们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政策相关规定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享受税收抵扣试点政策的相关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约束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并实行查账征收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二)天使投资个人约束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三)被投资企业约束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投资约束条件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四、税收备案管理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实施“备案+报告”管理流程。具体为
备案:就是在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合伙创投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报告:就是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注意事项:1.投资时无需办理备案。2.符合条件合伙创投企业要在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3. “备案+报告”手续均有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个人合伙人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4. 抵扣时,合伙创投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报告每一名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二)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实施“备案+报告+登记”管理流程。具体为
备案:就是在投资(环节)符合条件的次月,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报送的资料: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3.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报告:是指抵扣环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进行投资抵扣时,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
登记:是指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然后可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注意事项:投资抵扣时,被投资企业未上市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资抵扣。若是投资抵扣时,被投资企业上市的,需要在限售股清算时抵扣。
五、案例分析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务处理案例
【例】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
1.该合伙创投企业截止2017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2.2017年末,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则张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3. 2017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
注意事项:张某计算其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时,按照投资符合抵扣条件当年12月31日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
4.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二)天使投资个人税务处理案例
【例】张某2015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张某2017年10月份转让A企业3%的股权,取得150万元。张某在转让A企业股权时,能够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2017年12月份,A企业注销清算,张某2019年8月份转让其投资的B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假定先不考虑B企业投资抵扣),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张某2021年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
1.截止2017年9月份,张某可以抵扣的投资额=300万元×70%=210万元。
2.2017年10月份,张某转让A企业3%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300万元÷10%×3%=60万元
3.60万元<210万元,因此,张某转让A企业股权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
4.余额150万元(210万元-6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转让股权时抵扣。
5.A企业注销清算后,2019年张某转让B企业股权时,张某取得的股权转让所=50万元<150万元,可以抵扣50万元,还剩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可以结转抵扣。
6.2021年张某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张某投资A企业的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