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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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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津贴标准。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主要内容
全市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相关文件:关于提高年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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