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安置办法》的必要性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后,国家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各省市组建相应的部门,拥军优属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应当重新作出明确。民政部门应该调整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民政局调整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应当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国防法》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于2021年1月9日修订。《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辽政发[2014]13号)并没有废止。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原《安置办法》亟待作出相应的修订,以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
三、修改《安置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于2021年3月5日实施,加大了对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力度。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原属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身份不变的原则合理安置工作和职务;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与转业干部安置同步进行。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未就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贷款担保等扶持和优惠政策。对此,我局征求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军分区的意见,形成目前的《修正案 》。《修正案》共九条,其中增加2条、修改3条、删除4条。
四、结合当前政策实际,删除部分内容
涉及《安置办法》第十条:社区安置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市工作实际,予以删除。
第十三条最后一段删除、第十八条删除(一)(二)(四)条、
第二十条删除。
抚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