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垃圾处理费与水电费合并收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把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国家电网或自来水公司代收,可以根据该户的用电量或用水量判断是否有人居住,这样居民就没有理由拒交,然后有理有据的合理的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建议
首先对您关注民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垃圾收费项目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敬意。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的有关要求,我市于2003年9月开始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至今已先后出台了3个相关文件(抚政发〔2003〕20号、抚政发〔2005〕5号、抚城管发[2005]72号),曾经先后尝试过以下几种收费方式:
一、电业部门代收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文件出台前,市主要领导与市电业局领导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由电业局代收,负责征收全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征收额的12%提取手续费。然而,在通过电收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人以信件方式向国家电力部反映,抚顺市垃圾处理费以电收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搭车收费,因此国家电力部非常重视,立即责成东北电力公司调查此事,结果取消电费代征一事。
二、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平台
电费代征一事无望后,市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立即研究下一步收费工作,会议一致认同向大连学习“建立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平台即一卡制收费”。后来由于此项工作需先期投入较大资金,而且需各部门配合,但由于各单位都有自己的收费平台和方式,再加之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和市民的素质程度(大连是建国后就开始了)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因此没有得到各部门的支持,最后也被迫终止。
三、垃圾收费总所组建
由于以上原因,使得2003年9月份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一直没有实施,造成垃圾收费工作停滞、卫生质量下降。为保证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和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决定,成立垃圾收费总所征收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各区征收居民等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样2004年4月开始了收费工作。各区政府将收费工作指定区环卫、区城建和街道不等。
四、委托各区代征
总结2004年征收经验后,发现了收费工作不力,年收入很少,又存在收、干工作脱节(即区干活、市里收费)。于是,2005年市政府出台了《抚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抚城管发[2005]72号),决定2005年起垃圾收费项目全部委托各区政府征收。通过几年的运行来看,效果显著,全市近几年的收费额都突破千万元。在征收过程中除了困难户、优抚户免征外,还有很多“钉子户”,而对于顽固不交费的钉子户,没有什么制约措施,给社区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社区干部职工付出很多的艰辛努力,为我市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关于您提出的垃圾处理费与水电费合并收缴的建议,目前实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1、在水、电费用的收缴中,电费收缴的制约力最强,在我市实行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之初就考虑过采取与电费捆绑的方式进行收费,但国家电力部明确禁止了这种收费方式。
2、根据住户的用电量或用水量判断是否有人居住,虽然可行,但缺乏缴费制约力,仍然难以解决居民主动缴费的问题。
3、水、电费用都有各自独立且比较完善的收费平台,要将各部门收费方式整合到一起,无论从管理上还是技术上都是一项综合、系统、复杂的工作,成本也相当巨大,需市政府层面综合协调,不会一蹴而就。
4、垃圾处理费与水、电性质和征收主体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水、电是企业向居民提供的商品,企业与居民之间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收费主体是企业,居民不缴费等于中止合同,企业可以不提供水、电产品。而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下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公用事业性质,征收主体是政府,征费和缴费分别是政府和居民各自的义务,对于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居民,需要从宣传教育和进一步完善收费制度、办法还有加强执法力度方面入手。
《抚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抚城管发[2005]72号),是我市垃圾收费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也是相对比较全面和细致的垃圾收费办法,到目前为止取得的收费效果相对较好。当然,在垃圾收费的具体实践中,该办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个别条款还不够明确,存在争议,对居民还采取登门入户收费的方式比较落后。这些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我们也通过相关汇报材料向上级作出过汇报。
您提出的将垃圾处理费与水电费合并收缴的建议很有意义。正如前面所述,我们曾经也尝试过,限于技术上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而未能成功,但这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是发展的趋势,我们将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积极向政府建议,将有关措施早日落到实处,鉴于搭建抚顺收费平台涉及多家单位,各单位都有自己的收费平台和方式且属多个部门分管,沟通、协调和论证工作尚需时间,请您给予理解并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帮助。
承办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