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抚顺市公安局部门预算
公开说明(汇总)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4年部门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4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4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4年部门项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4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4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2024年部门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公安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侦查工作,指挥、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组织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五)、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全市国籍工作,实施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负责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科技工作;规划、指导、实施全市公安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按管理权限,领导全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门的队伍建设。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协管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七)、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和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负责留置场所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公安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6家分别是:
1、抚顺市公安局(本级)
2、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抚顺市公安局警卫支队
4、抚顺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5、抚顺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
6、抚顺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18张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4年收支总预算80781.08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
2024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80781.08万元,比上年减少1995.41万元,减少2.41 %,减少主要原因:1、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2、财政大幅压减项目经费;按照资金来源划分,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 80781.08万元,比上年减少1995.41万元,减少2.41 %,减少主要原因:1、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2、财政大幅压减项目经费。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
2024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支出预算80781.08万元,比上年减少1995.41万元,减少2.41 %,减少主要原因:1、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2、财政大幅压减项目经费。其中:基本支出69012.59万元,比上年减少272.38万元,增长0.4%,减少主要原因:退休人员照比增多,市财政承担人员经费减少;项目支出11768.49、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1723.03万元,下降12.77%,减少主要原因:财政大幅压缩项目资金。 。
二、关于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0781.08万元,收入来源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0781.08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2708.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82.7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48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904.63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60295.0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233.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705.09万元,资本性支出251万元、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1296.42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80781.08万元,同比减少1995.41万元,减少2.41 %,减少主要原因:1、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2、财政大幅压减项目经费。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支出预算80781.08万元,同比减少1995.41万元,减少2.41 %,减少主要原因:1、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2、财政大幅压减项目经费。
三、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9012.5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0579.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674.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56.21万元,资本性支出2万元。
人员经费61472.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5318.48万元、津贴补贴18160.07万元、奖金7385.12万元、绩效工资55.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5833.2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00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501.04万元、住房公积金5936.1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81.7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2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6.23万元、离休费134.71万元、退休费591.04万元、退职(役)费1.36万元、生活补助39.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7674.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10.61
万元、印刷费13万元、邮电费13.2万元、差旅费20.98、维修(护)费306万元、公务接待费11.5万元、劳务费210万元、水费80万元、电费352万元、取暖费724.91万元、物业管理费767.5万元、培训费11万元、工会经费349.03万元、咨询费0.5万元、福利费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1.6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796.23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万元、租赁费10万元、会议费5万元、委托业务费0.5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443.89万元。
四、关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87.3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11.5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5.81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机关及所属1个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540.3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抚顺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4年抚顺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抚顺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63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22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7台;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8台(套)。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27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11768.49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表13债务支出预算表、表14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表15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表18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出。
12、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的基本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