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19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关系隶属工委的市直机关(设党组的,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党建工作规划和指导性意见,指导市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负责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以及县处级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定期了解市直机关党员和群众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反映市直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和问题。
(四)负责综合指导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市直机关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工作。
(五)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配合单位领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社会稳定工作和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六)按职责权限,负责市直各部门机关专职党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培训工作。
(七)领导市直机关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范围,调查处理处级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八)指导市直各部门的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负责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直机关工委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机关工委))
第三部分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只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收支总预算247.84万元(支出与收入各为247.84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收入预算247.84万元,比上年增加8.02万元,增加0.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47.84万元,同比增加8.02万元,增加0.3%;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新调入2名公务员,因此费用增加。
注: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只有财政拨款收入这一预算类型科目,无其余任何收入预算科目。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总体情况支出247.84万元,同比增加支出8.02万元,增加0.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2.67万元,增加5%;项目支出减少4.65万元,减少31%。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我单位新调入2名,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相应增加;二是根据科学化管理,更加科学精简。项目支出减少:财政压缩经费支出。
二、关于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7.84万元(支出与收入各为247.84万元),收入预算只有财政拨款收入。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47.84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6.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1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41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3.3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6万元,项目支出10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收入预算247.84万元,比上年增加8.02万元,增加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 247.84万元,同比增加8.02万元,增加3%;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由于人员增加故而财政拨款收入用于基本支出的收入增加。
注: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只有财政拨款收入这一预算类型科目,无其余任何收入预算科目。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总体情况支出247.84万元,同比增加支出8.02万元,增加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2.67万元,增加5%;项目支出减少4.65万元,减少31%。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我单位人员增加,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都增加;二是根据科学化管理,更加科学精简。项目支出减少:财务压缩经费。
三、关于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37.8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3.3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6万元。
人员经费193.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39.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3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减少0.1万元。主要是因预算功能科目进一步细化科学化,尽量减少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数少于2018年度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以下内容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9.3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市直机关工委没有政府采购预算费用。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市直机关工委没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费用。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中共抚顺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共有车辆1辆,其中:机要通信与应急用车1量。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9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1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9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因此“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表”、“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及“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