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19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执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市具体要求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六)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监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科(政策法规科)、科技与财务科(国际合作科)、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水源监管科(服务业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农业环境保护科、工业环境保护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监测执法应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第二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住房保障支出等。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2018年收支总预算2801.71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抚顺市环境保护局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2801.71万元,比上年减少2152.54万元,减少43.45 %,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801.71万元,同比减少2152.54万元,减少43.45 %;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态环境局五家事业单位以及一家参公单位被划走,预算资金减少;二是项目资金有所减少。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部门总体情况支出2801.71万元,比上年减少2152.54万元,减少43.45 %,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330.12万元,减少41.70%;项目支出减少822.42万元,减少46.61%。减少支出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态环境局五家事业单位以及一家参公单位被划走,预算资金减少;二是项目资金有所减少。
二、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2801.71万元,收入预算为财政拨款收入。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801.71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4.6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6.77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358.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2.22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2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79万元,项目支出942.22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2801.71万元,比上年减少2152.54万元,减少43.45 %,财政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
一是生态环境局五家事业单位以及一家参公单位被划走,预算资金减少;二是项目资金有所减少。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局及所属单位财政拨款支出2801.71万元,比上年减少2152.54万元,减少43.45 %,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330.12万元,减少41.70%;项目支出减少822.42万元,减少46.61%。减少支出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态环境局五家事业单位以及一家参公单位被划走,预算资金减少;二是项目资金有所减少。
三、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801.7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2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79万元。
人员经费1902.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98.3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0.85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9.4万元、公务接待费1.45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59.52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58.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58.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92万元。减少原因是生态环境局五家事业单位以及一家参公单位被划走,车辆费用减少。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市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82.0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拨款188.41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124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 1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机要通讯用车1辆、应急监测用车1辆,老干部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辆。
2019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4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942.22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9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三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3.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环保部门核安全核辐射安全监管、审评支出,放射性物质运输监管、核材料管制、核设施监管等支出。
15.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大气:反映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汽车尾气、酸雨、二氧化硫、沙尘暴等方面的支出。
16. 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反映用于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支出,支援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