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抚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协助做好本级退役军人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等服务性工作。
(二)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心理疏导、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以及涉退役军人舆情的收集,引导等保障性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抚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表
抚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超链接)
第三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均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
单位2021年收支总预算366.14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
2021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366.14万元,比上年增加366.14万元,增长100%,增加主要原因: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资金来源划分,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 366.14万元,同比增加366.14 万元,增长100%,增加主要原因: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
2021年,单位部门总体情况支出366.14万元,比上年增加366.14万元,增长100%,增加主要原因: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其中:基本支出302.44万元,比上年增加302.44万元,增长100 %,增加主要原因: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项目支出63.7万元,比上年增加63.7万元,增长100%,增加主要原因: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新增项目。
二、关于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66.14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分为 366.14万元。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66.14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6.14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41.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1.2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02万元,项目支出63.7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由于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新增项目,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比上年增加366.14万元,增长100%。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由于2021年新成立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新增项目,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比上年增加366.14万元,增长100%。
三、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66.1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41.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4.9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02万元。
人员经费241.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88.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费、水费、邮电费、取暖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02万元。主要包括:独生子女奖励金。
修缮费36.7万元。
四、关于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1年事业单位运行经费预算为366.1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1年我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本单位没有车辆。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1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2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63.7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四)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1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三张表中没有数据。2021年无政府采购项目,因此“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应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应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其他退役军人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其他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项):反映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缀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